部任免條例以及解讀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制定了干部任免條例。那么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找來了想、相關的信息,供大家查閱!
2016-2017年最新單位干部任免制度
事業(yè)單位干部任免條例:
1、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
(1)、黨管干部;
(2)、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
(3)、群眾公認、注重實績;
(4)、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
(5)、民主集中制和依法辦事原則。
2、基本條件
(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支持醫(yī)院改革,有開拓創(chuàng)新精神,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清正廉潔,以身作則,作風正派,團結同志,在醫(yī)院建設中做出實績;有強烈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具有擬任管理職務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身體健康。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醫(yī)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3)、省級臨床重點??频目浦魅螒斁哂姓呗毞Q,副主任應當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其余臨床(醫(yī)技) 各科室正、副主任應當具有副高以上職稱;職能科室正、副科長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職稱達不到要求者,實行負責人制或以副代正。
(4)、提拔中層正職職務的,一般應具有2 年以上中層副職任職經歷;提拔中層副職職務的,一般應具有本崗位或管理崗位工作經歷。
(5)、提拔的干部年齡應在40 歲左右,一般不超過45 歲。特別優(yōu)秀者和臨床重點科室中層干部可適當放寬。
(6)、提拔臨床一、二級科室主任職務的,應當是學科帶頭人或后備學科帶頭人,在本學科領域有所建樹。
(7)、根據(jù)實際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設助理職位,助理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40 歲。
(8)、提拔科護士長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2 年以上護士長(或副護士長)工作經歷,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提任護士長或副護士長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3 年以上工齡,大專以上學歷,護師以上職稱。
(9)、管理干部一般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yōu)秀的年輕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應當安排相關管理知識的短期培訓。
3、干部選拔程序
(1)、民主推薦
?、佟⒚裰魍扑]方法:選拔任用干部應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
?、?、民主推薦程序:制訂工作方案,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和有關要求。黨委組織推薦工作時,應事先向局黨委組織部門匯報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組織實施;召開推薦會或個別談話進行推薦;院黨委根據(jù)民主推薦的結果,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經集體研究后確定考察對象。
?、?、會議投票推薦的范圍和參加對象。會議投票推薦分為院領導推薦、院推薦會推薦和科推薦會推薦三個層次,其中院推薦會由護士長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職工代表參加;科推薦會由所在科室干部員工參加;實際到會人數(shù)一般不少于應參加人數(shù)的80%。
(2)、考察: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疾鞈凑找韵鲁绦蜻M行:
?、佟⒔M織考察組,制訂考察工作方案。
?、?、對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個別談話、征求意見、查閱資料等方式深入進行了解情況,并征求分管領導和所在科室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員工的意見。擬提任二級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級科主任的意見??疾旌蟾鶕?jù)考察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邸⒖疾旄刹總€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考察對象所在科室或部門的干部員工。④擬繼續(xù)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結合民主推薦同時進行。
(3)、討論決定選拔任用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黨委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超過半數(shù)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呈報《干部任免備案表》。
(4)、聘任:實行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在黨委討論決定后、下發(fā)任職通知前,對擬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為2 年。職能科室中層干部、臨床(醫(yī)技)科室中層干部、二級科室正副主任、科護士長由院長聘任;黨群部門干部由黨委任命或辦理相關任職手續(xù)。正副護士長由院長委托護理部主任聘任。
4、干部交流:職能科室中層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者應盡可能進行交流;對特殊崗位的中層干部,按上級要求任職3 年以上者,要進行交流。
5、降職、免職
(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xiàn)職:
?、佟⑦_到任職年齡界限的。職能科室負責人(含黨支部書記)男一般為年滿55 歲周歲,女一般為年滿52 周歲者。臨床(醫(yī)技)科室中層干部年齡可以適當放寬,目前暫定為男不超過58 周歲,女不超過 55 周歲。擔任省、市級重點??频恼⒏敝魅蔚?,其任職年齡可暫按原規(guī)定年齡執(zhí)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崗位,由院黨委集體研究、并報上級組織部門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寬年齡要求。
②、現(xiàn)任干部聘任期屆滿推薦時,推薦票低于50%的,原則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數(shù)超過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數(shù)之和超過30%的,不再留任。
③、連續(xù)兩年年度考核測評為末位、經組織考察不勝任的。
(2)、凡目前暫未能達到規(guī)定學歷要求的中層干部,須向院黨委提交學習計劃,并在任期內必須取得在學資格,否則不予聘任。
(3)、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予以降職使用或免職。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zhí)行。
6、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根據(jù)局黨委《關于實施競爭上崗工作的意見》的精神,我院將在部分科室的中層干部崗位試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7、干部辭職實行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1)、自愿辭職。即干部因個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辭職。辭職者應向院黨委提出書面申請,院黨委在接到申請的2 個月內予以審批或答復。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
(2)、引咎辭職。即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經院黨委討論后作出引咎辭職的決定。
(3)、責令辭職。即院黨委根據(jù)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xiàn),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職,由院黨委根據(jù)考察考核情況提出責令辭職意見。
8、紀律要求
(1)、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不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改變院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2)、嚴格按照干部選拔聘任有關程序執(zhí)行,不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3)干部聘任期間,要進一步嚴明紀律,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不準在干部考察調整期間跑官、要官、打招呼,若查實則取消聘任資格。
(4)、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5)、任何干部不準不執(zhí)行黨委的聘任和調整決定,凡不執(zhí)行者一律辦理免職手續(xù)。
《干部任用條例》解讀
《干部任用條例》解讀之一
1、《干部任用條例》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干部任用條例》自2002年頒布以來,在規(guī)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推進干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發(fā)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深入,近些年來,干部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干部隊伍狀況等都發(fā)生了很大變化。一是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積累了豐富經驗,一些干部政策有新變化新調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與這些新政策相銜接;三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xiàn)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改進。這些變化使得《干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本著與時俱進、改革創(chuàng)新的精神,中央決定重新修訂并頒布《干部任用條例》。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體現(xiàn)了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新成果,對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是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探索規(guī)律,推進干部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是做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它的頒布和實施,對于貫徹落實中央精神,解決干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健全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把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落實到選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設高素質的黨政干部隊伍,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執(zhí)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順利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干部任用條例》的總體框架和主要特點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內容總體穩(wěn)定的基礎上,增設“動議”一章,拆分“醞釀”一章并將有關要求分別體現(xiàn)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之中。修訂后,《干部任用條例》共13章71條,分總則、選拔任用條件、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xié)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交流回避、免職辭職降職、紀律和監(jiān)督、附則,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實體性和程序性規(guī)定。其中,“動議”、“ 民主推薦”、“ 考察”、“ 討論決定”、“任職”五個環(huán)節(jié),構成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一是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把加強黨的領導與發(fā)揚民主結合起來,進一步體現(xiàn)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同時堅持發(fā)揚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辦法措施,對有關制度作了進一步改進完善。二是堅持好干部標準,樹立科學發(fā)展、以德為先、注重基層的用人導向,把人崗相適、重視一貫表現(xiàn)等要求貫穿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全過程。三是堅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將經過較長時間、較大范圍實踐檢驗、比較成熟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guī)定。突出問題導向,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著重完善民主推薦,改進考察方式方法,規(guī)范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堅持從嚴管理干部,在嚴格標準條件、規(guī)范拔程序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明選拔任用紀律、強化責任追究,對黨組織、領導干部和選拔對象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五是堅持有效管用、簡便易行,優(yōu)化程序、刪繁就簡。
3、《干部任用條例》堅持了好干部標準
在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強調,要著力培養(yǎng)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確提出“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進一步豐富和發(fā)展了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干部標準的時代內涵,既為廣大干部明確了個人努力方向,也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鮮明地將好干部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并圍繞有利于選準用好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六項基本條件和七項基本資格,更加突出理想信念的要求,突出政治立場、政治態(tài)度、政治紀律的要求,突出堅持原則、敢于擔當?shù)囊?,突出加強道德品行、作風修養(yǎng)的要求,突出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內容上按照好干部標準,突出了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工作實績、作風表現(xiàn)和廉政情況的考察。三是拓寬干部選拔的來源渠道,注意從擔任過縣、鄉(xiāng)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推進地區(qū)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干部交流。四是嚴把人選關,明確了六種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的情形,包括群眾公認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為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標準的人擋在考察人選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設計上,把選準用好干部貫穿體現(xiàn)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努力用科學的制度機制把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時發(fā)現(xiàn)出來、合理使用起來。
4、《干部任用條例》突出強調黨管干部原則
黨管干部原則是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最鮮明的政治特色,是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的根本保證,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任何舉措,都應當有利于堅持黨管干部原則。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突出了黨管干部原則,強調黨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在原則標準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要體現(xiàn)黨組織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一是新增“動議”一章,規(guī)范了選拔任用的初始環(huán)節(jié),強調黨組織從干部選拔任用的啟動環(huán)節(jié)就應當發(fā)揮領導和把關作用。二是突出對考察對象人選的把關,規(guī)定考察對象由黨組織集體研究確定,防止簡單以票、以分取人。三是加強了黨組織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選拔任用人選的審批把關。四是嚴格監(jiān)督檢查,充實了“十不準”紀律要求,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全程監(jiān)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突出強調黨管干部原則,發(fā)揮黨組織及其職能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的把關作用,既要強化黨組織在推薦、考察、識別、使用干部中的責任,也要防止個人或少數(shù)人說了算。為此,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還采取了不少有針對性的措施,比如,注意發(fā)揚黨內民主,堅持充分醞釀、集體決策;注意發(fā)揚人民民主,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jiān)督權;強化對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堅決防止在選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