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在中國,結合執(zhí)行國家對信貸與結算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可以使中國人民銀行成為國民經濟的信貸中心、結算中心與現金出納中心,充分發(fā)揮銀行對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監(jiān)督作用。對于防止與打擊非法分子進行貪污盜竊、投機倒把,保衛(wèi)社會主義的經濟建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1988年發(fā)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吧!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8年版本
(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本細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過去發(fā)布的各項規(guī)定同時廢除,一律以《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為準。)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1988年發(fā)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執(zhí)行本細則,接受開戶銀行的監(jiān)督。開戶銀行包括:各專業(yè)銀行,國內金融機構,經批準在中國境內經營人民幣業(yè)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企業(yè)包括:國營企業(yè)、城鄉(xiāng)集體企業(yè)(包括村辦企業(yè))、聯營企業(yè)、私營企業(yè)(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yè)原則上執(zhí)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部隊、公安系統所屬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現金管理,原則上執(zhí)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和其他單位可以有所區(qū)別(見第四條第二款)。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現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人民銀行要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jiān)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執(zhí)行,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使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支取現金,并由該家銀行負責核定現金庫存限額和進行現金管理檢查。當地人民銀行要協同各開戶銀行,認真清理現金結算帳戶,負責將開戶單位的現金結算戶落實到一家開戶銀行。
第四條 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都要核定限額。庫存現金限額應由開戶單位提出計劃,報開戶銀行審批。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
部隊、公安系統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的核定和現金管理工作檢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并由主管部門將確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和檢查情況報開戶銀行。
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由于生產或業(yè)務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時,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再行調整。
第五條 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原則上以開戶單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帳戶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要核定限額,其限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限額之內。
商業(yè)和服務行業(yè)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根據營業(yè)額核定定額,但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第六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帳結算。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戶單位只可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 職工工資、津貼;
(二) 個人勞務報酬;
(三) 根據國家規(guī)定頒發(fā)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 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 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 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 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 確實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見第十一條第四項)。
第七條 結算起點為一千元,需要增加時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后,報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中,支付現金每人一次不得超過一千元,超過限額部分,根據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銀行轉為儲蓄存款或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應經開戶銀行審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條 轉帳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購銷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yōu)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其他轉帳結算憑證。
第十條 開戶單位購置國家規(guī)定的社會集團專項控制商品,必須采取轉帳方式,不得使用現金,商業(yè)單位也不得收取現金。
第十一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 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 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必須在現金帳上如實反映坐支金額,并按月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 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guī)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如實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批準,予以支付。
(四) 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帳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要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批準后,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做到帳款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銀行帳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準保留帳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fā)行變相貨幣,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fā)放的貸款,應以轉帳方式支付。對于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由承貸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開戶銀行審核批準后,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的貨款,應當通過銀行以轉帳方式進行結算。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客戶提出申請,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可以通過銀行以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積極開展代發(fā)工資,轉存儲蓄業(yè)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guī)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yè)比較集中的地區(qū),應當建立非營業(yè)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柜臺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開戶單位執(zhí)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并按規(guī)定向其上級單位和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各級人民銀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對同級專業(y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經營人民幣業(yè)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并及時解決有關現金管理中的問題。
各開戶單位要向銀行派出的檢查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 各開戶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所屬單位執(zhí)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將檢查情況書面通知開戶銀行。
第十九條 各級銀行要支持敢于堅持原則、嚴格執(zhí)行現金管理的財會人員,對模范遵守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如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開戶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
(一)超出規(guī)定范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按超過額的10-30%處罰;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按超出額的10-30%處罰;
(三)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按憑證額10-30%處罰;
(四)未經批準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范圍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的10-30%處罰;
(五) 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的,按借用金額10-15%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處以罰款:
(六) 保留帳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額10-30%處罰;
(七) 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yōu)惠待遇的,按交易額10-50%處罰;
(八) 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本票的,按交易額10-50%處罰;
(九) 開戶單位不采取轉帳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guī)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按購買金額50%至全額對買賣雙方處罰;
(十) 用轉帳憑證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一) 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二) 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三) 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按存入金額30-50%處罰;
(十四) 發(fā)行變相貨幣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流通的,按發(fā)行額或流通額30-50%處罰。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根據本細則第二十條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處罰辦法,所得的罰沒款項一律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zhí)行,然后在10內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各級人民銀行應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應自收到復議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開戶銀行不執(zhí)行或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本細則,由當地人民銀行查處;當地人民銀行根據其情節(jié)輕重,可給予警告、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直至停止其辦理現金結算業(yè)務等處罰。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絢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開戶銀行要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方便開戶單位?,F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各開戶銀行業(yè)務費中解決。
第二十五條 現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銀行要加強調查研究,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各種問題,及時滿足單位正常的、合理的現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過去發(fā)布的各項規(guī)定同時廢除,一律以《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為準。
現金管理原則
會計范疇中的現金又稱庫存現金,是指存放在企業(yè)并由出納人員保管的現鈔,包括庫存的人民幣和各種外幣?,F金是流動性最大的一種貨幣資金,它可以隨時用以購買所需物資,支付日常零星開支,償還債務等。在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現金”一詞,依國際慣例解釋,是指隨時可作為流通與支付手段的票證,不論是否法定貨幣或信用票據,只要具有購買或支付能力,均可視為現金。所以,現金從理論上講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現金是指企業(yè)所擁有的硬幣、紙幣,即由企業(yè)出納員保管作為零星業(yè)務開支之用的庫存現款。廣義現金則應包括庫存現款和視同現金的各種銀行存款、流通證券等。我國所采用的是狹義的現金概念?,F金管理就是對現金的收、付、存等各環(huán)節(jié)進行的管理。依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現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第一,開戶單位庫存現金一律實行限額管理。第二,不準擅自坐支現金。坐支現金容易打亂現金收支渠道,不利于開戶銀行對企業(yè)的現金進行有效地監(jiān)督和管理。第三,企業(yè)收入的現金不準作為儲蓄存款存儲。第四,收入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企業(yè)的現金收入應于當天送存開戶銀行,確有困難的,應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第五,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使用現金,結算金額超過起點的,不得使用現金。第六,不準編造用途套取現金。企業(yè)在國家規(guī)定的現金使用范圍和限額內需要現金,應從開戶銀行提取,提取時應寫明用途,不得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第七,企業(yè)之間不得相互借用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