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處分包括哪些(2)
黨的處分包括哪些
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
案件審理程序是指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案件審理部門,對本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調查結案的案件和下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呈報審批的案件,按照審理工作的原則和要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手續(xù)方面進行審核,提出審理部門的意見,提請紀委會議或監(jiān)察機關局長辦公會議審查批準和執(zhí)行監(jiān)督的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就是案件審理部門接到有關單位或部門呈報或移送的違犯黨紀政紀案件之后,對案卷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判斷該案是否符合審理條件的工作程序。這些條件包括屬于本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受理范圍,已經調查終結的違紀案件,并且確認已經構成違紀,需要作出處理決定的案件,案件材料齊全并經過整理,有關領導批示同意移送審理。
(二)案件的審核。案件的審核是指在案件受理后,承辦人通過審閱案卷材料、補充調查、與受審查人談話等方式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將案件提交集體審議的工作程序。案件審核,是整個案件審理工作的關鍵性階段。包括指定承辦人、閱卷、補充調查、談話、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等。一個案件的審理,簡單的由一人承辦,復雜的可以由兩個或兩人以上的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審理,并確定由一人主辦,承辦人要對事實證據負責并提出對錯誤事實、錯誤性質的認定意見和處理意見,起草審理報告、處分、審查結論、請示報告、批文通知等,結案后立卷歸檔,必要時補充調查,負責和受審查人談話。
(三)案件的審議。案件的審議又稱集體審議,一般指承辦人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后,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承辦人的匯報,集體討論、審核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并提出審理部門意見的工作程序。集體審議,可以集思廣益,發(fā)揮集體的力量和智慧,保證客觀公正地處理違紀案件。既可以加強監(jiān)督,避免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對案件的處理,也可以防止由于審理人員個人的主觀片面和能力水平的局限可能造成的失誤。同時有利于抵制來自各方面的干擾和說情風的影響。集體審議分兩個層次:一是審理室集體審議,審議結果形成審理報告,提交紀委或監(jiān)察局長辦公會審定。二是紀委會議或監(jiān)察局長辦公會按民主集中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充分討論,對審理部門的意見作出同意、復議、否定或繼續(xù)調查補證的決定。審理部門按照會議的決定或要求辦理必要的手續(xù)(處理決定、監(jiān)察決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等)
(四)執(zhí)行程序。案件審理中的執(zhí)行程序是指黨的組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違犯黨紀政紀的人員,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將批準生效的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付諸實施的過程。執(zhí)行是處理違紀案件的最后階段,通過對生效的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的執(zhí)行,才能最終完成對違紀人員處理的工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有權對處分決定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上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下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批準的案件,有權調卷審查,對審查結論或處理決定、建議,直接作出改變,也可以責成下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重新審查。
(五)案件審理公文。案件審理公文是指審理部門在案件審理工作所制作的各種文書的總稱,主要包括:案件審理報告、處分決定、案件呈報審批的請示、案件處理的批復、復查復議決定、復審或復核決定、監(jiān)察建議書、通知、處理違紀案件政策和程序問題的請示和答復等。案件審理公文要求主題明確、邏輯嚴謹、語言規(guī)范、文字簡潔、用詞準確、文風樸實。案件審理是一個關口,所有案件都必須經過審理把關后才能提交會和監(jiān)察機關領導辦公會議討論;案件審理是處分決定的一個出口,所有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下達都要由案件審理部門按程序予以辦理;案件審理是反映執(zhí)紀水平的一個窗口,案件審理部門的審核監(jiān)督對提高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執(zhí)紀水平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黨的處分范文二
政紀處分是行政處分和紀律紀律處分的總稱。
行政處分,是監(jiān)察部門對公務員的處罰;
紀律處分,是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的處罰;
政紀處分的種類: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guī)定降低級別。
比如,一個公務員,其又是黨員,犯了錯誤可能要受到兩個部門的處罰;如果其不是黨員,只會受到監(jiān)察部門的處罰,而不會受到紀檢部門的處罰;
黨紀處分是對違反紀律的黨員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處罰手段。黨章規(guī)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也可以說是五個不同的層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1)警告。這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適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jié)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警告處分的目的在于給予違紀黨員以警示,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以便改正。黨內通報也有警示、告誡的作用,但它只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紀律處分。因此,不能用黨內通報代替警告處分。
(2)嚴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黨紀處分。適用于那些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對于犯不十分嚴重錯誤的黨員,是給予警告處分還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應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態(tài)度,依據黨內處分的一般規(guī)定來具體確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對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所擔任的職務予以調整或降職、免職,不應視為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也不應視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附加懲處,而是屬于正常的干部調動和任免他用。一般情況下,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后不影響繼續(xù)擔任原來的職務。
(3)撤銷黨內職務是重于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于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jié)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撤銷黨員在黨內的領導職務包括:各級黨委委員、、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以及黨員在各級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的副科長以上的領導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做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是撤銷一切職務,還是撤銷某一具體職務。
(4)留黨察看是僅低于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是黨內重處分之一。這一黨紀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xù)考察的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受處分前所
擔任的黨內職務自然撤銷,但不是附加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無需再履行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手續(xù)。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5)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很壞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給黨的形象和工作帶來重大損失,或者犯了錯誤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教育,背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或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受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終止。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tài)度。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黨組織提出重新入黨申請,除規(guī)定不得重新入黨者外,經過黨組織長期考察和嚴格審查,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黨的處分范文三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guī)定,實施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
警告,是指黨組織和黨的紀檢機關對違紀黨員提出告誡,指出其行為的危害性,促使其認識錯誤,引起警覺,防止再犯此類錯誤的一種黨紀處分。它是最輕的一種黨紀處分,適用于錯誤較輕,但必須給予黨紀處分的違紀黨員。嚴重警告,是指黨組織和黨的紀檢機關對違紀黨員提出嚴重告誡,指出其行為的危害性,責令其認識錯誤,不得再犯此類錯誤的一種黨紀處分。它是重于警告的一種黨紀處分,適用于所犯錯誤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的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擔任的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這是重于嚴重警告的黨紀處分,是黨內的重處分之一。它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并且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黨員。
留黨察看,是指黨組織和黨的紀檢機關對于那些嚴重違犯黨的紀律,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在作出開除其黨籍處分決定之前,給予一定的考察期限,敦促其徹底改正錯誤的一種黨紀處分。這是黨紀處分中僅低于開除黨籍的一種重處分。它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違紀黨員。
開除黨籍,是指黨組織和黨的紀檢機關對嚴重違犯黨的紀律,已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取消其黨籍,將其開除出黨的組織的一種黨紀處分。這是黨內的最高紀律處分。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同時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