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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防交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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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防交通辦法

  國家交通是國防交通的基礎,是遂行國防交通任務的依托。下文是浙江省實施《國防交通條例》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省實施《國防交通條例》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戰(zhàn)時和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順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國防交通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國防交通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防交通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國防交通經費除中央安排外,由地方、部門和企業(y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共同承擔。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防交通工作。

  鐵路、道路、水路、航空、郵電通信和水產的行業(yè)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通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的國防交通工作。

  國防交通主管機構、交通管理部門以及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交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國防交通條例》規(guī)定的各項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各種形式,加強國防交通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的國防觀念。

  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交通運輸學校、郵電通信學校應當按照《國防交通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國防交通教育職責。

  第六條 地區(qū)國防交通保障計劃,應當根據上級國防交通保障計劃的要求,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由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和軍事機關擬訂,征求上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交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制定本單位國防交通保障計劃,完成國防交通保障任務。

  第七條 國防交通建設規(guī)劃由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計劃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省實施的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有關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以及需要申請國防經費投資的建設項目,上報立項審批前,應當經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

  第九條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有關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其設計鑒\(審\)定、竣工驗收應當經有關的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同意。

  承擔建設項目勘查設計的單位,應當對項目設計中有關貫徹國防要求的內容單列設計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設計鑒\(審\)定前將設計文件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的資產、資料交接工作,應當有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參加。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和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不得占用國防交通控制用地,不得在國防交通控制用地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不得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第十一條 國防交通保障隊伍分為專業(yè)保障隊伍和交通沿線保障隊伍。其組建方案,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根據國防交通保障計劃和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 專業(yè)保障隊伍,由交通管理部門以本系統交通企業(yè)生產單位和經濟組織為基礎組建;執(zhí)行交通保障任務時,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統一調配。

  第十三條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防交通保障計劃的要求,結合生產任務、搶險救災等,對專業(yè)保障隊伍進行訓練和必要的演練。交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專業(yè)保障隊伍的組織、日常訓練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交通沿線保障隊伍,由交通線路沿線、交通設施周圍地區(qū)的民兵和群眾組成,專門擔負交通保障任務。

  交通沿線的市\(zhòng)(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負責本地區(qū)保障隊伍的組織、建設。

  交通沿線保障隊伍的專業(yè)訓練,由有關軍事機關結合民兵工作統一安排;國防交通專業(yè)課目,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提供教材、器材和業(yè)務指導。

  第十五條 國防交通戰(zhàn)備車輛、船舶和其他機動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國防交通標志;在戰(zhàn)時和特殊情況下可以優(yōu)先通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交通戰(zhàn)備車輛是指:

  \(一\)各級國防交通主管部門的指揮車;

  \(二\)在編國防交通戰(zhàn)備搶修、搶運專業(yè)保障的車輛;

  \(三\)在編國防交通、通信部門的戰(zhàn)備通信車。

  經公安機關批準,用于搶修、搶運的國防交通戰(zhàn)備車輛,可以安裝相應的警報器。

  第十七條 被動員或者被征用運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義務,保證被動員或者被征用的運載工具和設備的技術狀況良好,并保證隨同的操作人員具有相應的技能。

  第十八條 需要對動員或者征用的運載工具和設備的外形、結構、性能作重大改造的,必須經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計劃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根據國防交通保障任務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管理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物資儲備計劃,報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負責儲備國防交通物資的單位,必須對所儲備的物資加強維護和管理,不得損失、丟失。

  儲備物資的布局和結構應當隨著國防需要和發(fā)展、物資供應變化,結合運輸、生產建設及時進行調整和輪換更新。

  第二十一條 國防交通儲備的物資主要用于戰(zhàn)時和特殊情況下交通、通信設施的搶修、搶建,未經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遇搶險救災等情況確需動用縣級以上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的,應當經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

  經批準動用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費用。所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儲備物資的更新、配套和維修、管理。

  經批準動用的物資應當按照規(guī)定期限歸還,造成損壞的應當及時更換補充。

  第二十二條 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需要作報廢、降價處理的,應當報上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應當向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登記,進行轉讓時應當得到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同意。

  第二十四條 違反《國防交通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貫徹國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設施,在施工過程中沒有貫徹國防要求的;

  \(二\)對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或者擅自改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用途,或者擅自作報廢處理的;

  \(三\)對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管理不善,使用不當造成丟失、損壞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動用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或者經批準動用的物資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不歸還,或者造成損壞不作更換補充的;

  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項所列行為的,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違反《國防交通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一\)影響國防工程設施正常使用,危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安全的;

  \(二\)未經批準占用國防交通控制用地的;

  \(三\)未經批準占用\(利用\)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國防交通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逃避或者抗拒運力動員、運力征用的,由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相當于被動員或者被征用的運載工具、設備價值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國防交通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未經批準對動用或者征用的運載工具、設備的外形、結構、性能作重大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擾亂、妨礙軍事運輸和國防交通保障的;

  \(二\)擾亂、妨礙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的;

  \(三\)破壞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

  \(四\)盜竊、哄搶國防交通物資的。

  第二十九條 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規(guī)定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措施,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可以委托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國防交通的意義

  伴隨著國家交通事業(yè)發(fā)展,國防交通從小到大,由弱變強,從萌芽走向成熟,由單一形式的地面交通發(fā)展到鐵、公、水、空綜合方式的立體交通,構成了覆蓋全國的國防交通綜合保障網絡。

  國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初具規(guī)模,貫徹落實國防要求工作成效顯著。初步形成以鐵路干線為骨干,以重要公路、水路為支撐,多種運輸方式互相支援配合的國防交通綜合網路保障體系。

  組織機構逐步健全,法制建設不斷加強,工作管理機制日益完善。1995年2月,我國國防交通史上第一部法規(guī)《國防交通條例》頒布實施,標志著國防交通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1997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進一步確定了國防交通的法律地位。各省區(qū)市還積極制定與《國防交通條例》相配套的法規(guī),促進了國防交通法制化的建設。

  強化國防交通專業(yè)保障隊伍的建設,積極開展整組工作,應急綜合保障能力得到加強。車輪滾滾支援前線,已經成為歷史。現在的交通專業(yè)保障隊伍遍及鐵道、交通、電信、民航等各個部門和全國各個地區(qū)。并已初步實現了交通專業(yè)保障隊伍由人力密集型向質量效能型的轉變,為戰(zhàn)時執(zhí)行各種交通保障任務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適應戰(zhàn)爭形態(tài)發(fā)展變化,加強國防交通科技學術研究,取得重要成果。據不完全統計,建國以來圍繞戰(zhàn)時交通線的搶修、防護和保障特殊條件下交通暢通所研制成功的重要科技項目已達300多項。這些項目,有些已應用于平時的經濟建設,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有些已裝備到部隊,增強了部隊機動能力。

  牢固為國防建設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意識,在強邊固防和重大事件中建功立業(yè)。國防交通始終堅持為國防建設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在抗美援朝戰(zhàn)爭、歷次緊急戰(zhàn)備、邊境作戰(zhàn)等重大軍事行動和搶險救災、支援國家經濟建設中,作出了突出的貢獻,譜寫了光輝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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