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
山西省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
按照中國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下文是山西省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歡迎閱讀!
山西省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最新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務員隊伍的動態(tài)管理,切實提高公務員管理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日常登記應當在國家行政編制和職數(shù)限額內(nèi)進行。登記工作的管理權限、程序等,按照《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公務員日常登記采取各機關統(tǒng)一組織的形式 , 由各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公務員日常登記〈備案〉花名表》和《公務員登記變更備案表》。
第四條 《公務員登記表》是確認公務員身份的依據(jù)。公務員登記審批和備案應在公務員任職后 1 個月內(nèi)進行。登記備案完成后,所在機關方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工資審批等手續(xù) , 并在 1 個 月內(nèi)將《公務員登記表》送交干部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五條 日常登記的對象 :
( 一 )試用期滿經(jīng)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
( 二 )按規(guī)定安置到公務員職位工作的軍隊轉業(yè)干部;
( 三 ) 通過調任、聘任、公開選拔等方式到機關任職的人員;
( 四 ) 原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依照法律或有關章程經(jīng)選舉擔任領導職務、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
( 五 ) 其他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
第六條 日常登記的工作程序: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 , 按規(guī)定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其中,對聘任制公務員應在《公務員登記表》備注欄注明 " 聘任制公務員 ";選任制公務員應在備注欄注明" 選任制公務員 " ), 按登記工作管理權限 , 報審核、審批、備案機關。
第七條 日常登記審批內(nèi)容包括:公務員日常登記審批報告、公務員登記表、公務員登記備案表、公務員登記(備案)花名表。日常登記備案內(nèi)容包括:公務員日常登記備案報告、公務員登記備案表、公務員登記(備案)花名表。
第八條 公務員日常登記審批除提交第七條規(guī)定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需加蓋審核機關印章):
(一)屬調任的,需提交履行調任程序的相關材料;屬選任的,需提交選舉結果公告和有關部門審批確認的相關文件;需軍轉安置的,需提交軍轉干部錄用審批表(有專項編制的,需提供編辦增編文件);屬招考錄用的,需提交錄用審批表和轉正定級表;屬公選的,需提交組織人事部門發(fā)布的公選公告和公選任用結果文件;
(二)任職定級文件;
(三)黨委(黨組)任免文件和職數(shù)審批表;
(四)涉及編制、職數(shù)變動的,需提交有關編制文件。
第九條 公務員日常登記備案除提交第七條規(guī)定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復印件需加蓋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印章):
(一)屬調任的,需提交履行調任程序的相關材料;屬選任的,需提交選舉結果公告和有關部門審批確認的相關文件;屬公選的,需提交組織人事部門發(fā)布的公選公告和公選任用結果文件;
(二)黨委(黨組)任免文件和職數(shù)審批表;
(三)涉及編制、職數(shù)變動的,需提交有關編制文件。
第十條 自常登記變更備案。對新進入機關的人員或因調出機關、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退休、死亡等人員 , 所在機關應于翌年 1 月 15 日前將上一年度上述人員的《公務員登記變更備案表》、登記變更說明、信息數(shù)據(jù)和調動、辭職、辭退、開除;退休等相 關材料的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機關印章 ), 按照登記工作管理權限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機關應在公務員登記審批或備案后及時完善公務員登記信息數(shù)據(jù)庫,并于翌年 1 月 15 日前將上一年度公務員登記信息數(shù)據(jù),按照登記工作管理權限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于翌年 1 月 31 目前將上一年度公務員登記信息數(shù)據(jù)、日常登記變更材料和《公務員年度登記情況統(tǒng)計表》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務員日常登記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對登記工作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對違反本辦法的登記事項,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宣布無效,并責令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對在登記過程中違反工作紀律、弄虛作假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日常登記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公務員需要履行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jiān)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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