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定點采購管理辦法
四川省省級定點采購管理辦法
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尤其在通用設備采購和服務采購上,定點采購的方式應用非常廣泛。下文是四川省省級定點采購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四川省省級定點采購管理辦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減少采購環(huán)節(jié),提高政府采購的工作效率,降低采購成本,方便采購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有關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點采購是指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內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含工程項目,下同)所實施的在一定時期內相對固定供應商的政府采購行為。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包括經常性采購項目和非經常性采購項目。
經常性采購項目包括辦公消耗用品,交通工具的保險、加油和維修,會議服務,公務服務等項目。非經常性采購項目包括電器設備,辦公自動化設備,交通工具等項目。
第三條 定點采購的具體項目由省財政廳根據政府采購的工作情況確定。
第四條 省級政府采購項目的定點工作按照“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章 定點采購供應商的確定與管理
第五條 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應具備下列資格:
1、具有企業(yè)獨立法人資格和采購項目所要求的企業(yè)規(guī)模;
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完善的物流配送體系和售后服務隊伍;
6、具有履行政府定點采購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專業(yè)技術能力和維修能力或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7、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的確定:
定點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原則上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省財政廳向省政府采購中心下達《定點采購項目委托書》,省政府采購中心根據定點采購項目的要求,制定組織實施方案,編制招標文件,經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后,發(fā)布招標公告,按規(guī)定進行招投標工作。招標工作結束后,在政府采購相關媒體上公布招標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在七個工作日內如無投訴,由省政府采購中心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定點采購協議。
第七條 定點采購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采購項目的供應范圍;
2、采購項目的名稱、規(guī)格、技術要求和服務要求;
3、定點采購期間履約保證金的數額;
4、資金結算辦法;
5、供應商對定點產品或服務的價格、質量和售后服務的承諾;
6、供應商對定點采購項目的管理措施;
7、供應商的聯系方式;
8、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的界定與處罰;
9、其他有必要簽訂的事項。
第八條 為了方便采購人、鼓勵競爭,定點采購項目的定點供應商應在三家(含三家)以上;產品、服務或市場來源單一的定點供應商根據行業(yè)特點可確定一家(含一家)以上。
第九條 經公開招標確定的定點供應商,省財政廳授權省政府采購中心頒發(fā)《四川省省級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的資格證書、簽訂協議,并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公布定點采購供應商名單及協議的相關內容。
第十條 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應根據市場行情或變動情況,定期或及時將定點采購項目的規(guī)格、價格及服務內容等的變動情況通知省財政廳、省政府采購中心或采購人,不涉及商業(yè)秘密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變動情況應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公布。
第三章 定點采購項目的管理
第十一條 定點采購項目實行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非經常性的定點采購項目由省財政廳集中管理;經常性的定點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分散管理。
第十二條 經常性定點采購項目實行訂單或采購卡管理。采購人采購經常性定點采購項目時,填制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定點采購供貨(服務)單》(一式四聯、格式附后),直接與定點采購供應商聯系采購,定點供應商憑據提供貨物或服務。
第十三條 經常性采購項目的定點供應商要按照定點采購協議的要求,定期或分批將定點采購協議的履約情況送省政府采購中心,由省政府采購中心審查歸集后,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處,作為對定點供應商業(yè)績考核和統(tǒng)計的依據。
第十四條 非經常性定點采購項目實行分類合同管理。省政府采購中心應按照定點采購項目管理的要求,制定非經常性定點采購項目的分類標準合同,經省財政廳批準,按合同編號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非經常性定點采購項目由省財政廳根據采購人編報的集中采購計劃和資金落實情況,下達給省政府采購中心實施。
第十六條 非經常性定點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由采購人在已確定的定點供應商中選定。省政府采購中心負責組織采購人與其選定的定點供應商簽訂《定點采購合同》,并負責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審核后的合同副本送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七條 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省政府采購中心應按政府采購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招標采購,不得化整為零實行定點采購。
第四章 定點采購資金的管理
第十八條 定點采購資金由省財政廳直接支付。根據定點采購協議規(guī)定,實行按次結算和定期結算。
第十九條 定點采購項目的貨物或服務驗收合格后,在協議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內,采購人通過“金財網”填報《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處根據有關文件審核后,通過省級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將采購資金支付給定點供應商。
第二十條 采購人用自籌資金支付定點采購項目,應在申報采購計劃的同時將自籌資金繳入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收到采購人自籌的采購資金后,省級財政國庫支付中心應向采購人開具收款收據。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在支付采購項目資金后三個工作日內,為采購人出具《財政直接支付入帳通知書》,采購人按有關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帳務處理。
采購人要定期與省財政廳、省級國庫支付中心核對定點采購支出帳。
第五章 定點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除接受政府有關監(jiān)督部門監(jiān)督外,還應接受社會各界和采購人的監(jiān)督。省政府采購中心在政府采購相關媒體上公開定點采購供應商的名單、地點、服務項目和監(jiān)督投訴的渠道。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采購中心負責定點采購項目的日常管理,應定期向省財政廳和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jiān)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定點采購項目的價格與服務信息。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實行動態(tài)管理。省財政廳要會同政府有關監(jiān)督部門、省政府采購中心和用戶單位代表,不定期地對定點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履約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定點采購協議執(zhí)行、服務不周、或經投訴處理后仍不糾正的定點供應商,可暫時中止定點采購協議;違約情節(jié)嚴重、或經三次以上的投訴處理仍不糾正的定點供應商,應終止定點采購協議,同時取消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的資格,收回《四川省省級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的資格證書,并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定點采購協議的規(guī)定賠償損失;有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上述定點供應商的違約事項,由省財政廳在政府采購相關的媒體上予以公布。經考核合格的定點采購供應商,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續(xù)簽政府定點采購協議。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負責對定點供應商提供的定點采購項目的質量進行驗收和監(jiān)督。對不符合質量要求、價格高于市場同類或不按定點采購協議執(zhí)行的定點供應商,可向省財政廳投訴。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不按照定點采購協議的要求采購產品或服務的,由省財政廳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政府采購法律和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定點采購項目和定點采購卡的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起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定點采購的好處
定點采購特點是工作量較輕,一次采購,長期供貨和服務,容易操作。采購效率較高,支付也比較方便。
一是從政府管理部門來看,通過一次招標確定了供應商,政府需要某種貨物時就可以直接與定點供應商簽訂若干合同,簡化了復雜而又費時的招投標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節(jié)約了大量的采購資金,又方便了管理;
二是對供應商而言,"政府采購"是個潛在的大市場,他們有著濃厚的興趣,他們通過增加投資,上設備或擴大經營規(guī)模,轉變經營理念,提高報務質量和管理水平,積極參加競爭,不僅繁榮了市場,還促進了經濟的發(fā)展;
三是對定點商家方面,雖然在招標時壓低了價格,商品價格利潤降低,但是定點增加了 銷售量,其經濟效益只會提高,同時,通過競爭被確定為定點單位,也提高了自身的信譽和社會影響力;四是對采購單位來說,定點單位地點固定,距離相對又近,商品價格低,質量可靠,服務優(yōu)良,不僅采購方便,用起來放心,還節(jié)約了大量的采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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