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宅基地問題是怎么來的一般而言,住宅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為公民的私財,可以繼承、轉讓和買賣。“宅基地”則是一個“中國特色”問題。下文是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最新消息,歡迎閱讀!
《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送審稿)》征求意見
此前呼之欲出的允許宅基地在本鎮(zhèn)、本集體內部相互買賣政策,在省政府法制辦昨日(5日)公開征求意見的《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中有了體現(xiàn)。送審稿指出,符合相關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同意,可以購買本鎮(zhèn)區(qū)域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并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如若該辦法獲得通過,今后我省農村宅基地將可以在本鎮(zhèn)、本集體內部流轉。專家指出,這或將成為廣東在集體土地流轉政策方面邁出的先行先試的一步,也將解決“洗腳上田”進城農民所持宅基地的處置問題。
嚴禁城鎮(zhèn)居民買宅基地
需要分戶、宅基地滅失或者不能使用、外來人口落戶、村莊改造搬遷……今后,只要符合以上四種情況之一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送審稿的規(guī)定,可以購買本鎮(zhèn)、本集體內其他成員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
送審稿指出,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戶一宅之外的農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在“有條件放開”的同時,送審稿也明確嚴禁城鎮(zhèn)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著物。
此外,新批準每戶宅基地的面積為:平原地區(qū)和城市郊區(qū)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qū)120平方米以下,山區(qū)150平方米以下。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且不低于上述標準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禁止再申請宅基地。
宅基地閑置兩年可回收
送審稿強調“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應當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同時提出了“一戶一宅”的原則,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但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可以永久持有。若出現(xiàn)宅基地閑置兩年、建新屋不拆舊屋、已遷入新村、戶口遷移、使用權人死亡等情形,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注銷其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撤銷有關批準文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送審稿還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賣、出租、贈與他人住房,或改變原住房用途,也將被禁止申請新的宅基地。
宅基地及房屋登記發(fā)證正在進行
今年3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的《廣東省城鎮(zhèn)化發(fā)展“十二五”規(guī)劃》提出,允許轉戶農民在自愿基礎上通過市場流轉方式出讓承包地、房屋、合規(guī)面積的宅基地并獲得財產收益,以解除農村勞動力進城落戶的后顧之憂。
要真正實現(xiàn)農村宅基地的流轉,目前還有不少工作要做。首先需要完成宅基地的確權發(fā)證;廣東也需要向中央爭取相關試點,并出臺相應的法規(guī)政策。
此前,記者從省國土資源廳獲悉,從去年開始,廣東在做集體土地確權發(fā)證到村民小組的工作,同時推動農地、林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到農戶。此外,宅基地及農民房屋的登記發(fā)證也在穩(wěn)步推進當中。
業(yè)內人士指出,宅基地的所有權在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只有使用權,目前所提的農村宅基地轉讓應該可理解為針對轉戶農民宅基地的政策退出機制。
農村宅基地特點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lián)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為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并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xiàn)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wěn)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wěn)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一項福利性權利,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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