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基本建設拆遷安置暫行辦法
鄭州市基本建設拆遷安置暫行辦法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頒發(fā)《鄭州市基本建設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鄭州市基本建設拆遷安置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鄭州市基本建設拆遷安置暫行辦法全文
一、總則
第一條 凡在鄭州征地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guī)定,并按照本辦法辦理拆遷安置工作。
第二條 國家建設需要搬遷單位和住戶時,必須本著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妥善安置被拆遷單位和住戶。被遷單位和住戶必須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按時搬遷騰地。被遷單位的上級機關和被遷住戶的主管單位,要積極配合搬遷,做好動員工作。
第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管理。建設用地單位要在當?shù)貐^(qū)、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區(qū)、縣建設科和房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各項有關事宜。
二、居民拆遷安置辦法
第四條 拆遷房管部門管理的或單位自管的住宅房,建設用地單位應事先把拆遷安置用房準備好,并經房管部門驗收具備使用條件后,再動員住戶搬遷。
拆遷私有房屋,應按房管部門的規(guī)定估價,由用地單位將價款一次發(fā)給房屋所有人,住戶由用地單位負責安置,如拆遷戶要求自建私房時,須經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后自建。
第五條 拆遷戶的安置用房,應根據原住房面積和家庭人口狀況確定,家庭人口應以正式戶口為準。下鄉(xiāng)知識青年(不包括在當?shù)亟Y婚安家的),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不包括干部),以及戶口在工作單位、學校、托兒所等而本人經?;丶易∷薜闹毕涤H屬,應予安置。
年滿十三周歲以上的未婚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員,可按異性分室進行安置,同性不分室,但三人以上的應考慮分室安置。
對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搬遷戶,要適當照顧。
對于家有老人,人口較多,同鍋吃飯,分居兩處,生活不方便的困難戶,可采取調換房屋等辦法,給予照顧安置。
對于雙目失明、下肢殘廢或有嚴重疾病行動不便的,盡量照顧安排底層。
第六條 拆遷戶要求換房時,應到換房服務站辦妥手續(xù)后,方可換房,不準私自調換,更不準因換房而要求增加房屋或影響拆遷工作。
第七條 拆遷戶占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會和搬家,應按公假處理,工資照發(fā),不影響評比、獎勵。
第八條 公安、糧食、教育等部門,對拆遷戶轉戶口、糧食關系和轉學、轉托等,要給以配合。
第九條 拆遷戶自行搭建的違章建筑,應無償拆除。
三、單位拆遷安置辦法
第十條 機關、部隊、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用房,由于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時,應本著支援國家建設的精神,按照緊縮用房、節(jié)約用地、節(jié)約開支的原則,由建設用地單位按原建筑面積把所需投資、材料撥給被拆遷單位,被遷單位自行建設確有困難的,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在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地點進行遷建。對拆除的房屋,要辦理核銷固定資產的手續(xù)。如被拆遷房屋系房管部門管理的公房,建設用地單位必須通過房管部門將拆建所需投資、材料撥給拆遷使用單位另行建房。新建房屋產權仍歸房屋部門,由房管部門管理收租。
第十一條 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應無條件地自行拆除。
第十二條 租用房管部門公房的單位,需要拆除原租公房時,應按照規(guī)定與房管部門簽訂拆遷協(xié)議,補償后,方可拆除。
第十三條 被拆遷單位,因拆遷停產、停業(yè)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設用地單位按實際情況酌情給予補償。
四、農村社員拆遷安置辦法
第十四條 拆遷農村社員的私有房屋,應本著充分利用原房舊料原拆原建的原則,由建設用地單位按照房管部門的規(guī)定,補助工費和材料,委托生產隊包建或由社員自行拆遷。生產隊包建和社員自行拆建有困難的,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拆建。
門樓、過道、廚房、廁所、豬圈、紅薯窖、水井、水渠、水池、窯洞、院墻等附屬建筑,由建設用地單位按實際情況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拆除社員出租房,一般不再遷建,可按房管部門的規(guī)定作價,價款由建設用地單位發(fā)給房屋所有者。如房屋所有者需要原房舊料,可自行拆除,由建設用地單位發(fā)給拆房補償費。
原租房戶,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安置,并按規(guī)定交納房租。
第十六條 被拆遷社員建房所需宅基地,由生產隊負責解決,一般不準占用耕地,如必須占用耕地時,應報經上級政府批準,建設用地單位應按規(guī)定發(fā)給地基補償差價。新宅基地歸生產隊所有。
第十七條 社員因征地拆遷轉為城市居民后,被拆房屋可按房管部門規(guī)定作價,價款發(fā)給本人。其住房安置按本辦法中居民拆遷安置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五、其他拆遷處理辦法
第十八條 拆遷外僑、教會和寺廟房屋,應與主管部門聯(lián)系,按政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 建設用地內遇有名勝古跡或發(fā)現(xiàn)文物時,應報請政府主管部門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 私有房屋院內自栽的樹木,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建設用地內有墳墓者,應通知墳主或登報,在一個月內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用地單位按規(guī)定支付。逾期無人遷移的,由用地單位負責處理。烈士墓、外僑墓,應會同主管部門妥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拆遷建設用地內如有人防設施和其它公共設施(廁所、電桿、樹木、各種管線),應與主管部門聯(lián)系,妥善處理。所需費用和損耗材料的補充,由用地單位負責撥付。
第二十三條 征而不拆的房屋,應交房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建設用地單位確有需要,可以優(yōu)先使用,但需經房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拆房舊料,除集體和個人房產的舊料由房屋所有者處理外,公房和收買的私房應由房管部門拆除,舊料用于修繕房屋。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房主不在本市者,由建設用地單位通知原業(yè)主來鄭辦理手續(xù),領取價款,如逾期一個月不來者,房產價款交市房管局代管,超過一年不來領者,收歸國有,上繳國庫。
產權不明或有產權糾紛的,其房產價款由市房管局代管,查清產權后發(fā)還。
六、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已按規(guī)定作了合理安置,仍堅持過高要求,拖延搬遷的單位和個人,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工作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并令其限期搬遷。對教育無效,故意刁難,拒絕搬遷,嚴重影響國家建設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提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往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者,按本辦法執(zhí)行。
拆遷安置基本介紹
拆遷安置是在政府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需要辦理的土地征用、建筑物拆除、居民動遷和勞動力安置等項工作。本項工作應在開發(fā)項目正式開工之前的前期準備工作,要拆除擬建項目所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同時要對被拆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進行補償和安置。原則是對所有人進行補償、對使用人進行安置。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guī)劃、土地開發(fā)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之外,還受到當?shù)卣嚓P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安置房的交易有公證委托,在特別的城市(溫州)就可以寫賣契,但是購買安置房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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