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yè)部接收上掛干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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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接收上掛干部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接收上掛干部工作,加強對上掛干部的管理,根據中組部有關精神,結合農業(yè)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上掛干部是指列入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zhàn)部、國家民委(以下簡稱中央“三部委”)掛職鍛煉計劃(以下簡稱中央統派上掛干部),或經地方組織部門、農口部門或中國農業(yè)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農業(yè)科學院(以下簡稱“三院”)推薦,到我部機關司局或在京直屬單位掛職鍛煉的干部(以下簡稱自行聯系上掛干部)。
第三條 中央統派上掛干部由中央“三部委”直接選調。
在完成中央“三部委”接收任務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需要,接收一定數量西藏、新疆、定點扶貧地區(qū)等地的優(yōu)秀中青年干部以及“三院”所局級后備干部到我部掛職鍛煉。掛職干部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接收人數每年控制在20名左右。
第四條 接收掛職干部,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確定掛職干部人選。根據中央“三部委”年度選派計劃和名額分配情況,與地方組織人事部門溝通,確定中央統派上掛干部名單,了解干部基本情況。地方或“三院”推薦干部到我部掛職鍛煉,須于每年3月10日前正式來函溝通(附干部任免表),掛職干部人選由人事勞動司統籌確定。
(二)根據干部條件和培養(yǎng)鍛煉意向,落實掛職單位和職務。中央“三部委”統派上掛干部,主要安排在綜合業(yè)務司(局),地廳級干部掛任副司(局)長,縣(市)黨政一把手掛任司(局)長助理。具體職務安排建議,征求中組部干部一局同意后,報部領導審定。自行聯系上掛干部的任職商接收單位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三)掛職干部到崗后,及時將中央統派上掛干部的任職文件及《接收掛職鍛煉干部安排情況一覽表》報中央“三部委”備案,同時抄送省市區(qū)“三部委”和掛職干部組織人事主管部門。自行聯系上掛干部的任職文件抄送掛職干部組織人事主管部門。
第五條 掛職鍛煉時間一般為4月至9月。期滿后,掛任職務自然免除。
第六條 掛職干部原行政關系不變,是中共黨員的要轉臨時組織關系,參加接收單位的組織生活。
第七條 中央統派上掛干部食宿由人事勞動司統一協調解決;自行聯系上掛干部食宿、交通和醫(yī)療等費用由派出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統籌解決。
第八條 干部掛職期間的教育管理由接收單位和派出單位共同負責,以接收單位為主。接收單位要主動加強聯系,及時溝通信息,對掛職干部嚴格管理、嚴格監(jiān)督,使掛職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學習、工作和鍛煉提高上。
第九條 接收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對掛職干部的聯系;要明確職責任務和工作要求,有意識地交任務、壓擔子,支持掛職干部大膽工作;要安排黨員掛職干部參加所在單位的黨組織生活;發(fā)現掛職干部在思想、工作和紀律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要及時向人事勞動司報告。中央統派上掛干部有重大情況,需報告中央“三部委”。
第十條 掛職鍛煉期間,一般不得請假、提前結束掛職鍛煉或延期。掛職干部因事請假,3天以內的,由接收單位審批;4-7天的由人事勞動司審批;7天以上的,中央統派上掛干部報中組部干部一局審批。特殊情況需提前結束掛職或延期的,須由派出單位正式來函說明原因,履行審批手續(xù)。
第十一條 掛職鍛煉結束前,由人事勞動司和接收單位配合地方考察組做好中央統派上掛干部的考察工作,實事求是地對掛職干部作出組織鑒定,填寫《掛職鍛煉干部總結鑒定表》,寄送相關派出省市區(qū)“三部委”和掛職干部組織人事主管部門,同時報中央“三部委”備案。
自行聯系上掛干部需填寫《自行聯系上掛干部掛職鍛煉總結鑒定表》。根據掛職干部的政治表現、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情況,由接收單位和人事勞動司共同作出掛職鍛煉考核評價意見后反饋掛職干部組織人事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掛職干部在掛職鍛煉期間要嚴格遵守黨紀、政紀,自覺遵守部內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加強自我管理,自覺服從接收單位的安排,虛心學習,積極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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