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guī)范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維護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制定了安徽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下文是全文。歡迎閱讀!
2017年安徽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維護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能力鑒定,是指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組織醫(yī)學專家,依據(jù)國家有關標準,對勞動者傷、病情況和供養(yǎng)親屬喪失勞動能力情況,進行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并作出技術性結論的活動。
第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原則;
(二)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三)堅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實行省、市兩級鑒定的原則。
第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范圍: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
1、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鑒定;
2、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鑒定。
(二)工傷確認項目
1、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2、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繼續(xù)治療的確認;
3、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4、職業(yè)康復治療的確認;
5、舊傷復發(fā)的確認;
6、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三)因病(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
1、用人單位職工因病(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
2、供養(yǎng)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
(四)其他部門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鑒定和確認項目。
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上述全部項目的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再次鑒定,養(yǎng)老保險實行省級管理的因病(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市兩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用人單位及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人員。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省和設區(qū)的市應建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財政行政部門、民政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下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工作。
第七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
(三)受理勞動能力鑒定;
(四)選聘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組建勞動能力鑒定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并對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進行組織管理;
(五)組織交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經(jīng)驗;
(六)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的疑難、爭議案件等。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一)承辦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二)管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鑒;
(三)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方面的政策咨詢;
(四)定期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匯報、請示工作;
(五)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建立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列入專家?guī)斓尼t(yī)療衛(wèi)生專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煸瓌t上每兩年調(diào)整一次。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jù)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以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和公正。有關工作人員以及參加鑒定的醫(yī)學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申請人有證據(jù)證明并提出有關工作人員或醫(yī)學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由鑒定經(jīng)辦機構通知其回避。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
(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30天內(nèi),書面向本統(tǒng)籌地區(qū)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2、工傷認定結論原件與復印件;
3、被鑒定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4、被鑒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等;
5、勞動能力鑒定經(jīng)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單位、職工個人及其親屬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nèi)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再次鑒定申請除提供第一款申請材料外,應提供市級鑒定結論。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jīng)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鑒定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申請人除提供第一款申請材料外,需提供原鑒定結論書。
第十三條 受 理
(一)申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能夠提供完整的申請材料的,鑒定經(jīng)辦機構應予受理,作出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在15日內(nèi)補齊(特殊情況者,經(jīng)批準可延長15日),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無法補齊材料的,退回申請材料,不予受理。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或確認工作時限內(nèi)。
(三)鑒定經(jīng)辦機構應對被鑒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等進行預審,如相關材料不能滿足鑒定要求,根據(jù)專家的預審意見,由鑒定經(jīng)辦機構通知被鑒定人到指定的醫(yī)院進行檢查或診斷。被鑒定人應予以配合,否則,視為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四條 鑒 定
(一)受理鑒定申請后,勞動能力鑒定經(jīng)辦機構應從建立的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熘邪纯苿e隨機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分別提出鑒定意見。
專家提出的臨床診斷病種名稱及檢查的體征結論,應與國家標準中的病種名稱及檢查的體征相對一致。
被鑒定人受傷時診治的專家,不能作為被鑒定人的鑒定專家。
初次鑒定專家不得參與同一被鑒定人的再次鑒定。
被鑒定人應到達鑒定現(xiàn)場。被鑒定人第一次無故不到造成鑒定結論無法按時限作出的,由被鑒定人承擔責任。第二次無故不到的,申請人為受傷職工的,視為自動放棄鑒定申請;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視為被鑒定人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醫(yī)療專家意見進行審定,并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五條 送 達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及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并注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被鑒定人因鑒定需要在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的醫(yī)學檢查、診斷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醫(yī)學檢查、診斷的費用按工傷醫(yī)療費用列支。
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于以下項目支出:
(一)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的勞務費和交通費;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場地租賃費;
(三)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文書和材料的制作費;
(四)勞動能力鑒定業(yè)務培訓費、會議費;
(五)勞動能力鑒定疑難案例分析所需費用;
(六)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鑒定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有關工作人員、鑒定專家和其他參與鑒定的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并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查實提供虛假鑒定材料或被鑒定人偽裝病情的,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提供虛假鑒定材料,取消本次鑒定資格并要求補充材料待下次鑒定;
(二)申請市級鑒定,被鑒定人偽裝病情的,作出無級別結論;
(三)申請再次鑒定,被鑒定人偽裝病情的,申請人為用人單位,作出無級別鑒定結論;申請人為非用人單位,維持市級鑒定結論;
(四)已經(jīng)作出鑒定結論的,撤消本次鑒定結論并重新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送達的鑒定結論不服并拒絕簽收的,造成工傷職工待遇得不到及時支付,工傷職工申請仲裁前的時間視為停工留薪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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