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安徽省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
2017年最新安徽省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公務員調任工作,拓寬選人用人渠道,優(yōu)化公務員隊伍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2017年最新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
2017年最新安徽省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公務員調任工作,拓寬選人用人渠道,優(yōu)化公務員隊伍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及其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愿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yōu)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yè)、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yè)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2年以上且任科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
(四)調入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區(qū))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guī)、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省直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后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于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公務員調任原則上不提拔調任,因工作特殊需要,確需提拔調任的,調入機關應當按照《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guī)定(試行)》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提拔任職程序。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十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征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
調任重要職位且符合調任條件的人選較多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調任考試一般由調入機關組織進行,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監(jiān)督,也可以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進行,省垂直管理系統(tǒng)調任考試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或者統(tǒng)一組織考試。調任考試要根據領導干部素質能力和調任職位要求,采取筆試、面試等方式,重點測查調任人選的理論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十二條 調入機關一般應當在討論決定前將調任意圖和調任人選有關情況向調任審批機關通氣,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調入機關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調入機關派出的考察組要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干部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并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考察結束后,應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調任人選的情況,考察組成員應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第十四條 調入機關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guī)定在調出、調入機關予以公示。公示內容一般包括擬調任人員的姓名、性別、學歷學位、政治面貌、現任職務和擬調任職務,舉報受理單位和電話號碼。公示期為七天,從發(fā)布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批;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六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調任人員后,調入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省級機關調任處級公務員,由調入機關報省委組織部審批。
市級機關調任公務員,由調入機關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縣(市、區(qū))級機關調任公務員,由縣(市、區(qū))委組織部報市委組織部審批。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統(tǒng),在辦理人員調任審批時,省、市級機關調任處級公務員,由省本級機關報省委組織部審批;市、縣(市、區(qū))級機關調任科級領導職務公務員的,應先逐級上報省本級機關,再由省本級機關報省人事廳審批。
呈報審批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jiān)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guī)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后,辦理調動手續(xù),并按《安徽省實施公務員登記工作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七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八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或擔任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guī)、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guī)定,接到調動通知后,應在十五日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規(guī)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并按照規(guī)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yè)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上述單位中的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安徽省委組織部、安徽省人事廳負責解釋。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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