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解剖學學習方法有哪些
人體解剖學學習方法有哪些
人體解剖學是關于人體形態(tài)結構的學科,是一門重要的護理學基礎課程,解剖學知識不僅是學習生理學, 內外科護理學等課程的基礎,同時堅實的解剖學知識。以下是學習啦小編分享給大家的人體解剖學學習方法的資料,希望可以幫到你!
人體解剖學學習方法
首先,要先了解人解剖學的整體都有神魔,然后在腦海里形成一主條線
第二,在平常課上要好學習解剖爭取能記憶多少解剖名詞都可以
第三,在上實驗課要
學會通過實物解剖認出每個解剖方位來
第四,在平常還可以上百度找度娘搜練習題搜有關解剖學的圖片進行學習研究
最重要的一點,還要多學會總結,每天在腦海里形成人體解剖的整體形態(tài),只有這樣才有利于學習。
人體解剖學學習技巧
1.人體器官的組成與系統(tǒng)劃分:
細胞:人體結構和功能的基本單位→細胞間質:細胞之間存在一些不具有細胞形態(tài)的物質→組織:功能和形態(tài)相似的細胞與細胞間質構成組織→器官:由幾種組織互相結合,成為具有一定的形態(tài)和功能的結構→系統(tǒng):結構和功能密切相關,共同執(zhí)行某種生理活動的一系列器官。
人體基本組織分為:(1)上皮組織;(2)結締組織;(3)肌組織;(4)神經(jīng)組織。
人體九大系統(tǒng):運動,呼吸,消化,神經(jīng),泌尿,生殖,循環(huán),內分泌,感覺。
2.解剖學標準姿勢:
身體直立,兩眼向前平視,兩足并攏,足尖向前,兩上肢自然下垂于肢干兩側,掌心向前。
3.解剖常用術語:
上和下:近頭者為上,近足者為下。
前和后:近腹者為前,近背者為后。
內側和外側:前臂內側為尺側,外側又稱為橈側;小腿內側為脛側,外側又稱為腓側。
內和外:近內腔者為內,遠內腔者為外。
淺和深:近皮肚者為淺,遠皮膚者為深。
近側和遠側:距肢體根部較近者為近側,距肢體根部較遠者為遠側。
4.切面術語
矢狀面:從前后方向,沿人體的長軸將人體分為左右兩部分切面。
冠狀面:從左右方向,沿人體長軸將人體切為前后兩部分切面。
水平面:與人體長軸垂直,將人體切為上下兩部分切面。
人體解剖發(fā)展阻礙
近代中國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質,說明帝制雖被推翻,但傳統(tǒng)的倫理道德仍在左右著國人的頭腦。帝國主義入侵中國的同時,也把西方文明帶到中國,人體解剖學即是其中之一。由于違背傳統(tǒng)倫理道德,所以實施起來困難重重。
在中國傳統(tǒng)倫理道德里,一個活生生的人,根本沒有獨立人格,連身體也不是自己所有,“身者非其私有也,嚴親之遺躬也”,即父母的恩賜。既然“行父母之遺體”,敢不愛惜乎?由此構成孝道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愛惜自己的身體。曾子曰:“父母全之,子弗敢闕。故舟而不游,道而不徑,能全支體,以守宗廟,可謂孝矣”。用《孝經(jīng)》的一句話來概括,即“身體發(fā)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如果平時不慎損傷了身體,也羞愧難當,“子春下堂而傷足,廖而數(shù)月不出,猶有憂色。門人問之曰:“夫子下堂而傷足,廖而數(shù)月不出,猶有其故?”樂正子春曰:‘……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歸之,不虧其身,不損其形,可謂孝矣!君子無行咫步而忘之,余忘孝道,是以憂’”。這個故事,今天讀來非常可笑,如果與封建禮教聯(lián)系起來,又不足為怪,它十分生動地反映出這種觀念對人們影響之深。愛惜身體,不但包括活著時的軀體,也包括死后的尸體,所以中國一向主張保全尸首。儒家以仁為本,再加上“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觀念的影響,三者結合起來,構成近代人體解剖實施不力的倫理障礙。
為了加強以上觀念對人們的影響,封建法典列專門條款嚴懲殘害尸首的行為?!?唐律疏議》是我國現(xiàn)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律著作,集戰(zhàn)國、 秦漢、魏晉、南北朝、隋朝封建法律之大成,成為宋、元、明、清歷代制定和解釋法典的藍本,筆者以此為依據(jù),剖析有關條款?!短坡墒枳h》卷17有“殘害死尸”一欄。如果殺死人,再支解,或焚燒尸體,不但處死刑最高刑-斬刑,妻子還要流二千里。如果不殺人僅殘害死尸(焚燒或支解),或棄尸于水中,處“減斗殺罪一等”。如果割去尸體的頭發(fā),或不同程度地損傷尸首,要處“減斗殺罪二等。”在路上碰見死尸,不掩埋,或在墓地薰狐貍而燒著棺槨者,各徒二年;把尸體燒了,徒三年。這些保護尸首的條款,周密詳盡,甚至不厭其煩,在全書中占有較重要的地位。它更直接、更積極地促進了大眾對尸首的愛護,鞏固了視毀壞尸體為不仁、不法的思想。
兩個尸體解剖規(guī)則中規(guī)定所有尸體解剖都必須經(jīng)過地方 行政長官同意,方能解剖。這樣尸體解剖能否順利實行,在很大程度上便取決于地方行政長官的意志。他們盡管做的是民國的官,可思想上仍被封建倫理道德束縛著,也并不比民眾更多受過西方科學文明的沐浴,他們不理解尸體解剖,把它等同于出于仇恨等動機的支解尸體。因此,當時“行政官署,往往惑于因果,輒作中梗”成為尸體解剖實施不力的行政干涉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