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挖古墓葬罪司法解釋2018年
在我國古代的時候,有很多的有錢官員下葬時都是會放大量的金銀財寶,所以導致現(xiàn)在會出現(xiàn)盜挖古墓的現(xiàn)象,但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這是一種犯罪的行為,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盜挖古墓葬罪司法解釋相關(guān)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盜挖古墓葬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chǎn):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 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挖古墓葬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可以從兩個方面對其加以區(qū)分:(1)看其掘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是故意實施的還是過失實施的,如果屬于過失行為則不構(gòu)成犯罪。(2)看其掘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是否經(jīng)過了國家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如果屬于經(jīng)過批準的行為,即便在掘取過程中造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毀壞的,一般也不構(gòu)成犯罪,如果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按玩忽職守罪等其他罪論處。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國家的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而盜竊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前者侵犯的對象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物,一般是不能以金額計算的,一旦遭到破壞,損失無法挽回;后者侵犯的對象是一般的公私財物。
2、客觀表現(xiàn)不同。前者表現(xiàn)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guī),未經(jīng)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私自挖掘古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而且不論是否竊得文物,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為,就構(gòu)成本罪。后者則表現(xiàn)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構(gòu)成犯罪必須以盜竊數(shù)額較大為前提,如果未竊取到財物,就是盜竊未遂。
(三)本罪與故意損毀文物、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限于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跡罪對象則限于珍貴文物、名勝古跡。
2、在客觀方面,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表現(xiàn)為私自掘取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多為秘密的;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跡罪則表現(xiàn)為損毀行為,其具體表現(xiàn)形式多種多樣,包括搗毀、損壞、污損、拆除、挖掘、焚燒等行為。
3、在主觀方面,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故意損毀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罪則只是出于損毀的故意,其動機可能多種多樣,但并無對文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盜挖古墓葬罪的構(gòu)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國具有豐富的文物,其中相當部分是舉世公認的珍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不但造成文物的嚴重流失,而且使許多文物因失去保護而喪失其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毀壞,因而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盜掘右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對象限于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不包括所有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一切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的文獻和實物,根據(jù)《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我國的文物具體包括: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guān)的,具有重要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shù)品、工藝美術(shù)品;重要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chǎn)、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等;所謂“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根據(jù)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jīng)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具體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及辛亥革命以后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guān)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其中古文化遺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墓、革命烈士墓等。如果行為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關(guān)文物的,不構(gòu)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所謂盜掘,既不同于單純的盜竊行為,也不同于對文物的破壞行為,它是指未經(jīng)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私自掘取行為,其行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執(zhí)仗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實施,有的則多人合伙甚至聚眾實施。
本罪屬于行為犯而不是結(jié)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就已構(gòu)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的結(jié)果,只對確定本罪適用的法定刑有意義。在實踐中,雖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一般都會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嚴重破壞,但也有些行為確未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對此不能認為不構(gòu)成犯罪或只構(gòu)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能否構(gòu)成本罪主體,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我們認為,根據(jù)其他有關(guān)對單位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來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單位名義組織策劃下實施的,可以對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宜對單位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間接故意構(gòu)成,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我們認為只要行為人的盜掘行為出于故意,其對盜竊的對象是否屬于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確定的,也可以構(gòu)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gòu)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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