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在法律上都有哪些規(guī)定
一般,在擬定合同的時候,都會有違約金的相關規(guī)定,而對于違約金,在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規(guī)定。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違約金的法律規(guī)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違約金的法律規(guī)定
一、《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的特征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后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
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一)法律原則的概念及功能
法律原則是法律中較為穩(wěn)定的原理和準則,是法律規(guī)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法律原則對立法起到指導的作用,并且在法律實踐當中,承擔著指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隱性法律原則
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原則一般通過判例來確立;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原則通常會在制定法中明確列示,但制定法不可能列示全部法律原則,因此存在很多隱藏在法律條文背后的法律原則。立法者正是在這些法律原則的精神指導下進行立法工作。如果只知道法條,而不了解其背后的精神,也不會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等法學理論,通常會對法條本身產生曲解,無法了解其真義。
(三)我國合同法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我國合同法中雖未明確規(guī)定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但法學界對此已達成共識:在我國合同法當中,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此一法律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違約責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國合同法的具體條文中得到了體現(xiàn)。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條。
(四)“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的形成
“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的確立經歷了漫長的發(fā)展進程。在民法發(fā)展的早期,民事責任(主要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一般以“同態(tài)復仇”的野蠻方式追究,進而發(fā)展到以多倍罰金的方式追究,最后才發(fā)展成“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法律對違約金的規(guī)制也經歷了一個從寬到嚴的過程。起初,法律信奉“契約必須信守”的精神,只要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違約責任,無論其方式和數額為何,法律一律予以認可。后來,人們逐漸發(fā)現(xiàn)毫無約束的約定違約責任會導致不公正的后果。比如,當事人約定,如一方違約,守約方可在違約方身上割取一磅肉。因此,立法者開始考慮對約定違約責任進行限制。尤其是到了近代,哲學和經濟學理論對法學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違約責任的問題上,哲學上的交換正義以及經濟學上的交易理論起到了很大的影響作用。交易理論認為,交易能增加社會整體福利,合同作為交易的重要手段應側重于交易,而不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懲罰,而且,懲罰也不符合交換正義的理論。從此,“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逐漸成為各國違約責任乃至民事責任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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