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金的相關法律解釋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能夠在電視上聽到保釋金,而在現實中卻沒有真正的了解過,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保釋金的法律解釋,希望能幫到你們。
保釋金的法律解釋
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在西方的刑事訴訟法中,往往是“宣誓”),還應包括財產之擔?;蛩酥畵?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
取保候審雖然是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但相對于刑事拘留和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而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中,卻較少被采用。這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3項關于“等候審判的人受監(jiān)禁不應作為一般規(guī)則”的規(guī)定,明顯不相符合,因此,需對此問題予以研究,以推動取保候審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更多地被采用。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為執(zhí)行的罪犯,執(zhí)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管規(guī)定、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假釋的,由執(zhí)行的看守所提出假釋建議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所在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保釋金金額的相關規(guī)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999年08月04日實施)
1.1采取保釋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釋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1.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jié)、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釋金的數額。
新的刑訴法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決定機關在考慮保釋金數額的時候,不再需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
2、公安部關于保釋金的規(guī)定(實施日期:1997.01.15)
2.1保釋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2.2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釋金的數額標準;
2.3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釋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保釋金繳納的方式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注: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及違反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注明。
保釋的適用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保釋不致發(fā)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釋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保釋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保釋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保釋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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