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否要交社會保險呢
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一樣享有公司的福利,公司在試用期間就應該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公司不繳社會保險,員工怎么做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公司不交社會保險,員工維權的辦法,希望對大家有用!
試用期間公司應該繳納員工的社會保險
案例回顧
劉某于2012年1月進入某金屬公司從事技術工作,原本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內(nèi)不繳納社會保險。
但1月15日,公司又與劉某訂立了一份員工培訓及服務期協(xié)議,約定劉某參加專業(yè)培訓后在合同服務期內(nèi)不得辭職,否則承擔違約金3萬元。同日,公司派劉某前往北京參加為期1個月的專業(yè)培訓,其間公司共為劉某支付培訓費3萬元。
培訓結束后,劉某返回公司工作,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保,公司認為試用期尚未結束,拒絕了劉某的要求。
于是,劉某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公司遂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劉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違約金及其他損失共計4萬余元。
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解讀
仲裁委認為,本案中,公司在試用期內(nèi)未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的強制性義務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勞動者單方辭職后不承擔違約金責任,要求劉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違約金及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
不繳納社會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于經(jīng)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詳見拙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齊精智律師解讀》)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guī)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于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yè)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zhì)上是無法實現(xiàn)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臺,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chǎn)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社保征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1)社保征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
(2) 社保征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chǎn)。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chǎn),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隨著司法解釋明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未依法繳納社保的規(guī)定出臺,以及《社會保險法》在媒體上的廣泛宣傳,勞動者以訴訟或勞動仲裁的形式大規(guī)模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保損失的時代已經(jīng)到來!
員工在試用期內(nèi)自愿不交社會保險發(fā)生工傷,公司也要承擔責任
《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說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光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對于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于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yún)⒓由鐣kU也是不行的,用人單位應該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由于勞動者自愿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風險的重要制度,具有國家強制性,勞動者自愿申請不購買社保行為不能對抗國家的社保征收制度。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和直接從勞動者工資上扣除個人應繳部分具有法律依據(jù)。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自愿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不應由其承擔來抗辯,是不成立的。
所以,不管是公司出于省錢的目的,還是員工自己的想法。社會保險是不可以不交的,這給公司會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同時也損害了員工自身的利益。
試用期是否要交社會保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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