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按時交稅是每個人的義務,作為納稅人我們充分享有國家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納稅人享有哪些權利的內容,歡迎閱讀。
納稅人享有的權利
納稅人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在納稅活動中應享有的各種權利。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為檢舉人保密,并按照規(guī)定給予獎勵。
(2)稅務人員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故意刁難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
(3)納稅人可以依照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4)稅務機關采取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期限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5)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一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6)納稅人有權要求退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擅自征收的稅款。
(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fā)生爭議時,在按規(guī)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fā)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該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9)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納稅人權益保護的現狀分析
盡管近年來在簡化辦稅流程、減少納稅人多頭跑多次找等方面采取了不少改革措施,但是“管理控制型”的痕跡仍然比較明顯,因之而出臺的征管措施也比較頻繁。發(fā)票管理、一般納稅人管理、稅收優(yōu)惠管理等方面都不斷加大力度,在加強稅收征管的同時,也加大了納稅人履行稅收義務的負擔。如商貿企業(yè)一般納稅人管理,納稅人除了要負擔購買計算機、打印機、金稅器具以及金稅器具的后續(xù)維護費用等貨幣成本之外,還要承擔六個月跟蹤管理帶來的資料報送、實地調查等時間成本以及可能被轉入輔導期管理的心理成本,如果被轉入輔導期則要承擔預繳稅款、限制發(fā)票數量與限額管理等遵從成本。
目前除了管理性措施過多造成納稅遵從成本高之外,稅法的專業(yè)性、技術性、復雜性和多變性特征,也導致了征納雙方掌握的稅收知識和信息不對稱,進而加大了納稅人稅收遵從成本。
稅收負擔不公平
目前受執(zhí)法意識、執(zhí)法環(huán)境、征管手段等因素影響導致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存在不夠公平的問題。從執(zhí)法意識來看,盡管一再強調“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的組織收入原則,但在實際工作中,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在一些地方演化為以完成任務為中心的思維定勢還未從根本上轉變。在這種思維的支配下,寅吃卯糧現象難以根本杜絕,納稅人減、免、退稅的權益難以全面保障。從執(zhí)法環(huán)境來看,一些地方政府從局部利益出發(fā),實行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執(zhí)法的公正性,導致稅負不公。從執(zhí)法人員的素質來看,有的稅務人員工作方法和手段仍然粗放,造成稅收流失。執(zhí)法過程中,或是在對涉稅案件處理時,以補代罰、以罰代刑;或是在定額評定、稅收行政處罰、減免退稅審批等環(huán)節(jié),行使稅收執(zhí)法的自由裁量權時彈性較大、寬嚴失度,造成了納稅人稅收負擔的人為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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