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權糾紛的法律性質
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居住中采光權是很重要的權利,有人侵害了這項權利怎么辦,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解答采光權糾紛怎么解決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采光權糾紛的法律性質
目前尚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采光權是“不動產(chǎn)權利人要求相鄰權利人限制其建筑物的距離與高度以獲取適當日照的權利”,該觀點的著眼點是將采光權益權利化。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及物權法的規(guī)定,是將采光權納入到不動產(chǎn)相鄰關系范疇,即在法律性質上歸屬于不動產(chǎn)所有權的內容之一。
采光權糾紛受侵權方有舉證責任
采光權糾紛案件的原告,應當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擋,導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權利正在或即將受到侵害的,方可成為原告。如果權利人在購買房屋時,已經(jīng)明知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擋房屋采光的,購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擋為由提起侵害采光權訴訟。相鄰的建筑物之間,特別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對于私自搭建臨時建筑,導致他人采光減少的,應當認定是侵權。
采光權糾紛是侵權糾紛的一種,應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主張受到侵權的一方應當承擔證明侵權方存在侵權事實的責任;對于侵權方而言,應當承擔證明其沒有造成對方采光權損害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分配中,應當注意到,侵權的建筑物是否經(jīng)過合法的行政審批不是侵權與否的判斷標準,即不論建筑物是否經(jīng)過合法審批,只要造成采光權事實上的侵害,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采光權法律鏈接
(1)《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chǎn)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gb50180—93)》(下稱《規(guī)范》)中規(guī)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時,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qū)改造的項目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時間的標準。”這個標準應該是目前判斷采光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的主要依據(jù)。
采光權糾紛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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