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訴訟的舉證責任是誰
在票據糾紛中,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應該怎樣舉證,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票據訴訟的舉證責任是誰的內容,歡迎閱讀。
票據訴訟的舉證責任的主體
1、票據訴訟的舉證責任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依照票據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持票人有責任提供訴爭票據。該票據的出票、承兌、交付、背書轉讓涉嫌欺詐、偷盜、脅迫、恐嚇、暴力等非法行為的,持票人對持票的合法性應當負責舉證。
2、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與其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辯,人民法院合并審理票據關系和基礎關系的,持票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約定義務。
3、付款人或者承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產裁定書或者能夠證明付款人或者承兌人破產的其他證據。
4、在票據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票據當事人應當在一審人民法院法庭辯論結束以前提供證據。因客觀原因不能在上述舉證期限以內提供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票據當事人在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隱匿票據、故意有證不舉,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后果。
民事案件受理費什么時候交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后,一般由提起訴訟的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
2、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3、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這個時候,如果當事人對繳納案件受理費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受理費、上訴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民事案件受理費由誰交
訴訟費用具體由誰負擔,要等案件審理結束后,根據審理情況決定。
1、一般情況下,訴訟費應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2、原告、被告各有勝敗時,訴訟費由法院決定雙方共同分擔。原則上是按勝訴、敗訴的比例分擔。
3、敗訴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訴訟時,訴訟費用可由法院按照他們的人數和各自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大小,確定各自負擔多少。
其中如果有專門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4、撤訴的案件,訴訟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
5、由法院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案件,訴訟費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負擔,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6、除了調解結案由雙方協(xié)商外,其余的都是由法院決定費用承擔。
7、離婚案件的訴訟費,不能簡單地按勝訴、敗訴確定,而要由法院根據案情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8、如果原告勝訴,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法院責令被告支付。
另外關于請律師的費用,除非有特別約定,正常情況是誰請律師誰付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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