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如何發(fā)年終獎才不會多交稅
企業(yè)發(fā)放年終獎是要交稅的,那年終獎怎么發(fā)不會多交稅是財務和員工在年終歲末最關注的焦點問題,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財務如何發(fā)年終獎才不會多交稅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財務如何發(fā)年終獎能少交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文)的規(guī)定,年終獎金應繳稅計算標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其中適用稅率為年終獎金除以12所對應“工資薪金”的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由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七檔稅率為3%、10%、20%、25%、30%、35%、45%,因此,對于大額年終獎而言,按照規(guī)定最高要適用高達45%的稅率,稅負成本巨大,企業(yè)的激勵效果減半。華稅律師認為,在年終獎的發(fā)放過程中,通過積極的稅務籌劃,不僅可以降低員工的稅負,還可以充分實現年終獎的激勵效果,企業(yè)應予以充分的重視,同員工溝通,并同員工一起實施籌劃方案。超額累進稅率存在“臨界點”效應,根據測算,單位發(fā)放年終獎存在“盲區(qū)”,在“臨界點”附近,年終獎的數額的微笑變化,可能帶來的是高達幾萬元的稅負,單位在2015年年終獎的發(fā)放過程中,應避免以下6個盲區(qū)。
當然,年終獎作為員工全年的薪酬福利的組成部分,企業(yè)也可以在年初整體對薪酬結構進行稅務籌劃,事前籌劃各月工資、年終獎的比例關系,找到一個稅負最小的發(fā)放比例。華稅律師認為,稅務籌劃方案往往都具有一定的風險性,一個沒有任何風險而獲益巨大的籌劃方案是鮮有存在的,企業(yè)既要考慮到激勵效果和員工的利益,同時要考慮到國家稅法規(guī)定的剛性要求,在其中需求最佳的平衡點或許就是成功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
年終獎發(fā)放的稅務怎么處理e
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基本規(guī)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單位發(fā)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fā)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例一:趙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趙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趙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趙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趙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340元。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fā)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guī)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guī)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后的數額。
例二:錢某2013年1月工資2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錢某當月工資2000元,未超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錢某2013年1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為3500-2000=1500元。
錢某年終獎24000元,先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1500元)”,225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22500除以12個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錢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500)*10%-105=2145元。
錢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145元。
單位遲發(fā)年終獎應怎么辦
對于年終獎的發(fā)放時間問題,要區(qū)分情況對待。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的工資、獎金的發(fā)放標準,用人單位是不能克扣或者拖延發(fā)放的,因為此時的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年終獎”是企業(yè)根據上一年度經濟效益發(fā)給員工的額外獎勵,勞動合同或規(guī)章制度又沒有明確約定年終獎的性質,那么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發(fā)放及發(fā)放時間和具體數額。
只要年終獎不是工資收入的固定組成部分,勞動合同及單位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未予明確,單位何時發(fā)放年終獎,法律并不強制干預。
另外,根據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而且,這些重大事項決定還應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年終獎發(fā)多少、何時發(fā)同樣也屬于這類事項,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協商,并告知員工,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工會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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