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規(guī)定沒休年假補償標準是什么
年假是屬于職工的法定假期,因此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假的,規(guī)定是需要給予補償,那上海的年假補償標準是什么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上海規(guī)定沒休年假補償標準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上海沒休年假補償標準
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nèi)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nèi)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fā)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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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物業(yè)公司的一名員工,由于工作性質(zhì)的原因工作期間經(jīng)常加班,并且在入職之后也沒有享受過帶薪年假。入職兩年后,小李以索要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為由將物業(yè)公司起訴到了法院。庭審中,小李主張自己每月工資2000元,還有加班費1000 元,在職期間應該享受五天年假沒能享受,要求法院按照月工資3000元的標準確定他的日工資標準,并按照300%計算五天。最終,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沒有采納小李的意見,而是按照每月2000元的工資標準確定了日工資標準,并按照五天日工資的200%計算得出物業(yè)公司應該支付的工資報酬。
法官說法:
根據(jù)《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資收入。這也是為什么年休假稱為帶薪年休假的道理。
需要說明的是,帶薪年休假的300%工資報酬和法定假日的300%工資含義不同。帶薪年休假的300%工資報酬中已經(jīng)包含了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部分。具體核算的時候,再多給200%的工資就可以了。同時,在確定工資基數(shù)的時候,除了要剔出加班費以外,勞動者的偶然性收入,比如年終獎、提成工資等,也應從中剔出。此外,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書面放棄休假申請或者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享受年休假,因勞動者個人原因未能如期使用年休假的,應視作為勞動者放棄,無法享受到300%年休假工資報酬。當然,帶薪年假權利的放棄需要勞動者書面申請;但帶薪年假權利的享受并不以勞動者書面申請為前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訴訟中作出因為勞動者本人沒有申請享受年假所以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年假的抗辯是無法成立的。
上海年假的規(guī)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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