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休年假怎么辦
企業(yè)如果和職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就是會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那職工的年假未休怎么辦呢?應該怎么處理?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勞動合同到期未休年假的處理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合同到期未休年假的處理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所謂“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包括用人單位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依據(jù)第四十四條第(一)、(二)、(四)、(五)項終止勞動合同,或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勞動合同終止等而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單位需支付勞動者當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當然,也不能排除一些特殊情況,如用人單位以職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也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但是否應支付職工當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呢?
實踐中兩種觀點爭論較大,一種觀點認為,職工雖然因嚴重違紀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他們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和獲得未休年假工資的權利不能因此而消失。當然,當年度職工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按解除日期重新折算。
另一種觀點認為,“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是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到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的條件下未予以安排。符合上述特征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職工當年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而單位因職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系合法解除,造成單位未按原計劃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責任在于嚴重違紀職工本人,故不能再苛求單位當年度再安排職工休年假。
勞動合同到期年假不能休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續(xù)簽,用人是無法安排補休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未休的年休假期間的工資,依據(jù)是《職工帶薪休假條例》。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此外,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年假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jié)日等相關規(guī)定。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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