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全文2017最新版本(2)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65、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jù)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有效。
66、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67、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在發(fā)病期間實施的,應當認定無效。
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tài)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68、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69、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70、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71、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72、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73、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74、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中的“雙方取得的財產”,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jīng)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
75、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可能發(fā)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者解除。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義務轉達,而第三人由于過失轉達錯誤或者沒有轉達,使他人造成損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負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78、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79、數(shù)個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xié)商,所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人權益的,由實施行為的委托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為數(shù)人時,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未經(jīng)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關系,因此造成損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關系的被代理人承擔。
80、由于急病、通訊聯(lián)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lián)系,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屬于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中的“緊急情況”。
81、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比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條件辦理轉托手續(xù)。因委托代理人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8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jīng)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xù)完成的。
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對已實施的民事行為負連帶責任的,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列為共同訴訟人。
第四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jié) 關于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問題
84、財產已經(jīng)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
85、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xié)議轉移,一方翻悔并無正當理由,協(xié)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xù)履行;如果協(xié)議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86、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xié)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87、有附屬物的財產,附屬物隨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又不違法的,按約定處理。
88、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90、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jù)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91、共有財產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以折價處理。
92、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者數(shù)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93、公民、法人對于挖掘、發(fā)現(xiàn)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jù)現(xiàn)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94、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jù)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95、公民和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承包經(jīng)營的權利和義務,按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處理。承包人未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擅自轉包或者轉讓的無效。
96、因土地、山嶺、森林、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fā)生權屬爭議的,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對行政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據(jù)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侵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97、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xiàn)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99、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shù)谋Wo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01、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jīng)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102、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103、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窯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二節(jié) 關于債權問題
104、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將履行的標的物向有關部門提存的,應當認定債務已經(jīng)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應當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財產收益歸債權人所有,風險責任由債權人承擔。
105、依據(jù)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合同對產品質量要求不明確,當事人未能達成協(xié)議,又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部頒標準或者專業(yè)標準處理;沒有部頒標準或者專業(yè)標準的,按經(jīng)過批準的企業(yè)標準處理;沒有經(jīng)過批準的企業(yè)標準的,按標的物產地同行業(yè)其他企業(yè)經(jīng)過批準的同類產品質量標準處理。
106、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yè)法人以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
107、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應由企業(yè)法人承擔。
108、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與債權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確定保證人對主債務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雖未單獨訂立書面保證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并由保證人簽名蓋章的,視為書面保證合同成立。公民間的口頭保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也視為保證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保證范圍不明確的,推定保證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09、在保證期限內,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可因主債務的減少而減少。新增加的債務,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擔保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10、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間負連帶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承擔保證責任的除外。
111、被擔保的經(jīng)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11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jù)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
113、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jīng)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清償債務時,應當由有關部門收購,抵押權人可以從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114、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期間滅失、毀損的,抵押權人如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抵押物在抵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應當認定抵押關系存在,并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
115、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jīng)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有數(shù)個抵押權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后順序受償。
116、有要求清償銀行貸款和其他債權等數(shù)個債權人的,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應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法律、法?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17、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財物的,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將相應的財物留置。經(jīng)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依法將留置的財物以合理的價格變賣,并以變賣財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模瑧璞Wo。
118、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guī)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119、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準許。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fā)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xù)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準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如果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者騰讓部分房屋。
120、在房屋出典期間或者典期屆滿時,當事人之間約定延長典期或者增減典價的,應當準許。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價回贖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價的,應當按照回贖時市場零售價格折算。
121、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jù)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12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jīng)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fā)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考慮當?shù)貙嶋H情況,有利于生產和穩(wěn)定經(jīng)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123、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jīng)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124、借款雙方因利率發(fā)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125、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shù)計息。
126、借用實物的,出借人要求歸還原物或者同等數(shù)量、質量的實物,應當予以支持;如果確實無法歸還實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適當高于歸還時市場零售價格折價給付。
127、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毀損的,借用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減輕借用人的賠償責任。
128、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jù)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xù)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但贈與人根據(jù)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jù)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xù)。
129、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130、贈與人為了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贈與無效。
131、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shù)美〉玫钠渌?,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
132、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第三節(jié) 關于知識產權、人身權問題
133、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權(版權)。
134、二人以上按照約定共同創(chuàng)作作品的,不論各人的創(chuàng)作成果在作品中被采用多少,應當認定該項作品為共同創(chuàng)作。
135、合著的作品,著作權(版權)應當認定為全體合著人共同享有。其中各組成部分可以分別獨立存在的,各組成部分的著作權(版權)由各組成部分的作者分別享有。
136、作者死亡后,著作權(版權)中由繼承人繼承的財產權利在法律規(guī)定的保護期限內受到侵犯,繼承人依法要求保護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37、公民、法人通過申請專利取得的專利權,或者通過繼承、受贈、受讓等方式取得的專利權,應當予以保護。
轉讓專利權應當由國家專利局登記并公告,專利權自國家專利局公告之日起轉移。
138、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通過申請商標注冊或者受讓等方式取得的商標專用權,除依法定程序撤銷者外,應當予以保護。
轉讓商標專用權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商標專用權自核準之日起轉移。
139、以營利為目的,未經(jīng)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41、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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