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回家的路上遇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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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回家的路上遇交通事故算工傷
員工在離職當日下班回家遭遇了非因本人主要責任導致的交通事故,依法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勞動關系存續(xù)是工傷保險關系建立的基礎。如果勞動者已經(jīng)與用人單位結束了勞動關系,即使遭遇了法律規(guī)定的工傷情形,也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但該職工在離職當日雖然已經(jīng)與公司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可雙方的勞動關系依法應當于離職當日的24點結束。而且,依照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員工上下班應當包括員工 “首次上班和離職當日的下班”。
相關的法律條文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 (1996)354號
勞動合同可以規(guī)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guī)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關于工傷的概念和工傷認定
(一)工傷的概念
工傷,又稱職業(yè)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yè)活動或者與職業(yè)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yè)病傷害。關于“工傷”的概念,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中對“工傷”的定義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guī)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yè)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guī)范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yè)病傷害。職業(yè)病,是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jīng)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yè)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工傷認定
1、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yè)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3、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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