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定見義勇為立法
對見義勇為進行立法,“護身”每一個見義勇為人員,保護每一個助人為善的初衷與行動,形成“善有善報”良好社會氛圍,定能激勵越來越多的人伸出援手,救人于危難,讓社會充滿溫情與善意。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北京擬定見義勇為立法,希望大家喜歡!
北京擬定見義勇為立法
北京市十四屆人大會第二十次會議近日對《北京市院前醫(y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進行一審。針對“好心人”施救他人卻遭誣陷的現(xiàn)象,草案中提出,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的人惡意索賠,因惡意索賠侵害幫助人合法權益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介紹,針對好心人遭誣陷現(xiàn)象,本次立法應該秉持什么態(tài)度,北京市法制辦進行了多次研討。多數(shù)意見認為,立法應鼓勵并保護好心人,同時讓惡意誣陷者承擔責任。但北京作為地方層面能否就好心人施救免責作出規(guī)定,出現(xiàn)了分歧。多數(shù)意見認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損害承擔什么責任,屬于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沒有這方面法規(guī)的創(chuàng)制權,最終考慮在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前提下,在侵權責任法框架內規(guī)定:鼓勵具備醫(yī)療急救專業(yè)技能的個人在院前醫(y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xiàn)場救護;這樣的緊急現(xiàn)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草案同時提出,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的人惡意索賠,因惡意索賠侵害幫助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jù)了解,維護在緊急施救過程中“好心人”的合法權益,不讓好心人被誣陷,這個條款,只是《北京市院前醫(y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中的一項,這份草案的內容還包括像整合、統(tǒng)一建設北京120和999急救指揮調度平臺,機動車避讓救護車違反交通法規(guī)不受處罰等內容。從法律程序的角度上,盡管《草案)》是經過了審慎的推敲,經過了八年的時間醞釀才形成了現(xiàn)在的草案,但是目前它僅僅是經過了北京市人大會的一審,從程序上,還有可能對草案進行修改,并再次提交北京市人大會審議。但不能忽視,北京正在擬定的這項草案,在保障好心施救者的合法權益方面,具有的積極意義和引領作用。
鼓勵見義勇為立法----事件悲劇
這起發(fā)生在今年4月的交通肇事案件,讓不少人想起了2011年的佛山“小悅悅事件”。回顧兩起交通肇事逃逸事件,雖然肇事司機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但依然引來“路人太冷漠”的質疑聲。
對此,駐馬店警方通過官微與網友進行互動時稱:“當時有十幾個人撥打110、120電話,但是無人敢輕易挪動傷者。”
駐馬店公安局表示,該起事件首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被撞女子的悲劇,首先源自那輛撞人之后揚長而去的出租車。如果第一次撞人之后,出租車司機能夠停下來報警、救人,維護好現(xiàn)場,就沒有二次碾壓的發(fā)生。
不過,事發(fā)地點附近的一家理發(fā)店店主說:“那么多路人看到了,不說救人,攔個車也行啊。”
也有人認為,對于經過的路人和司機不應該過于苛責,因為事發(fā)突然,來不及反應也屬于正常,“救人并不是光有熱情就可以的”。
殘酷的事實刺痛著人們內心的同時,也一次次引發(fā)人們擔憂和拷問:雖然肇事司機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但路人到底有沒有責任上前救助?
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具有特定身份和職務的路人并未強制要求其履行救助義務,如不救助也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那么法律真的就管不著“見死不救”了嗎?對“見死不救”行為能否立法懲治?
對此,包括法律專家在內的社會各界長期以來觀點不一。
據(jù)了解,早在2001年的全國兩會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議案。建議刑法增加新罪名:“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立法內容應包括犯罪行為的法律界定和懲治條款等。
有法律學者建議規(guī)定公民對于國家公共利益與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危害時,負有救助義務;對于“見死不救”的行為,可以按其社會危害性及責任人當時的主客觀條件,追究其刑事責任。
“入刑”的支持者提出,不少人認為救人只是道德義務,而非法律要求,即使袖手旁觀也不必擔責,這無形中增加了“見死不救”發(fā)生的概率,如有法律規(guī)定,則可強制要求人們及時實施救助,承擔起維護他人生命安全的責任。
反對者一般認為,見死不救是一個道德問題,不屬于法律強制管轄的范疇。而且這一犯罪的界限確定起來難度較大,如果打擊面過寬或過窄,既達不到法律的社會效益,又不利于司法實踐。
不少專家認為在實際操作中還會遇見諸多難以具體認定的情形。甚至有人擔心,如果盲目引入,有可能讓圍觀群眾更遠地離開現(xiàn)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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