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立法建議
選擇有尊嚴的死去,這是自己的一種權利,建議今后考慮“安樂死”立法。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安樂死立法建議,希望大家喜歡!
安樂死立法建議
建議安樂死立法:可讓患不治之癥的病人選擇有尊嚴的死去
從法理上來看,公民個人有權選擇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條件下也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這是公民自身應有的權利。我們所提到的“安樂死”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要患不治之癥的病人自愿。而且,推行“安樂死”立法并不是在靠法律的力量去形成特定準則,去強迫的執(zhí)行,只是給予合情的“安樂死”存在的合理性,給那些受到必死無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多一種選擇的權利而已。
反對的人主要受“生命神圣論”、生存權利的道德準則、醫(yī)生救死扶傷原則、傳統(tǒng)的孝道和親情觀念等方面的影響,他們的理念本質上沒有什么錯誤。其實,斟酌推敲之后會發(fā)現,他們反對的只是“安樂死”,而不是“安樂死”立法。
安樂死爭議大可以理解,因為其背后隱藏著關于人類自身道德困境的深層矛盾。但是,這些反對的理由與“安樂死”立法是沒有正面交鋒的,因為立法之后,法律給予你選擇的自由,那些反對“安樂死”的人都有不選擇的權利,并不會破壞他們的理念。所以,存在這些理念的反對者不要盲目去對號入座,陷入邏輯上的誤區(qū)。
當然,讓病患多一種選擇的權利,并沒有那么簡單,還存在著界限模糊的問題。在特定情境下,患者的“安樂死”意愿的真實性和所有的理性無法保證,病患者的選擇很可能會因為服藥與否、疼痛加劇與否、醫(yī)生的診斷正確與否、醫(yī)療水平的提高與否甚至自身情緒正常與否等因素而發(fā)生改變。而且從法律上來看,實施“安樂死”具有殺人的動機、行為、后果,形式上與謀殺的界線難以劃清楚。這就給“安樂死”的實施增加了不可控因素,尤其是在目前不是很成熟的法治環(huán)境下,更難把控,容易滋生犯罪問題。這些都是“安樂死”立法后無法避免的灰色模糊地帶。
建議安樂死立法 人有生的權利也有死的自由
在電影《深海長眠》中,主人公雷蒙花了30年的時間爭取安樂死的權利。他說:“生命,是一種權利,不是一種義務。”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法律、倫理、醫(yī)學、風俗等因素的制約,死亡變成一件不那么容易的事。日前,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就提出建議,為“安樂死”立法。
李培根認為,“安樂死”實際上也是一種文明。選擇有尊嚴的死去,這是自己的一種權利。而且,“安樂死”對社會不是一件壞事,通過從立法上進行規(guī)范和完善,就不必擔心會產生不良社會效果。
為安樂死立法,此建議一出,立即引發(fā)輿論熱議,眾人議論紛紛,支持者和反對者各執(zhí)一詞。支持者認為,人有生的權利,也有死的自由;而反對者則表示,安樂死有悖生存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與糟蹋他人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安樂死是對生命的褻瀆。
其實,關于安樂死的爭論,無論官方還是民間都一直沒有停止過。去年年初,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一對夫婦為重病兒子申請安樂死一事就曾引發(fā)社會各方爭議。當時,前瞻網曾以此為例做過一次關于安樂死的調查。結果顯示,78.1%的人都支持安樂死,認為“讓人死得有尊嚴,這才是真正的人道主義宗旨”;僅有8.2%的人反對安樂死,認為不能糟蹋與生俱來的生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