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制定程序
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公開性、交涉性及自律性等幾大屬性。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立法》制定程序,希望大家喜歡!
《立法》制定程序
提出法律草案
《物權法》嚴格按立法程序制定
《物權法》嚴格按立法程序制定
提出法律草案要由有提案權的主體實施。具體情況如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人民代表聯(lián)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議案提出后,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立法議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議程。列入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人大會的有關工作部門應提供有關資料,提案人應提出關于立法議案的說明。
審議立法議案
立法議案提出后,即進入審議或討論立法議案的階段。立法議案在提交審議前,可以將草案公布,廣泛征求意見。各專門委員會審議立法議案涉及到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聽取他們的意見。中國審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立法議案的具體程序是:立法議案先經(jīng)過人大會討論,決定是否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議程。如果決定了,則提交人大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正式列入議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立法議案時,先由提案人作該法律草案的說明,然后由各代表團進行討論,由法律委員會進行綜合和修改,并向主席團作審議報告。主席團通過后,再提交大會表決。主席團如果有不同意見,可提交大會審議。中國審議向全國人大會提交的立法議案的程序是: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交會全體會議審議,或決定先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會全體會議審議。會全體會議審議 時,提案人要對立法議案進行說明,然后先分組審議,再由全體會議審議。人大會審議立法議案通常進行兩次,第一次是初審,第二次進一步審議,兩次審議后再進行表決。
立法議案的表決通過
中國的立法議案由人民代表或人大會委員采用無記名方式表決(按電鈕)。一般立法議案應由全體人民代表或會委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憲法的修改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民代表通過。
公布法律
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會通過后,由公布。
《立法》制定程序基本概念
立法程序就是指具有立法權限的國家機關創(chuàng)制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所遵循的制度化的正當過程,是限制立法者恣意進而使立法活動彰顯和實現(xiàn)程序正義的制度設置,也是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協(xié)調(diào)利益沖突、規(guī)制社會秩序及配置社會資源的合法路徑和正當法律程序。其中,“制度化的正當過程”凸顯了立法程序的制度本色和程序理念。因而,這個定義比較全面地把握住了“程序”與“立法”這兩個關鍵詞的涵義,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周延性和普適性。 在中國,是指中央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有權立法的行政機關制定憲法、法律、法令(以上統(tǒng)稱為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規(guī)范。在法制健全的國家,這種行為規(guī)范被逐步完善并上升為法律——立法程序法。
立法程序為立法活動而存在和設立,離開實體的程序?qū)]有存在的意義;同樣,立法活動也離不開特定的程序,否則立法活動將無法開展。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至今,是中國立法工作全面繁榮時期,立法程序也走向規(guī)范化、法律化。1978年、1982年憲法,在不同程度上恢復和沿襲了1954年憲法的規(guī)定,并在此基礎上向立法程序的法規(guī)化發(fā)展。這兩部憲法以及1982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關于立法權限的劃分,1989年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中關于立法議案的提出、審議、發(fā)言、表決等的 規(guī)定,可以看作是關于立法程序的憲法性規(guī)定。
《立法》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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