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價的概念_確定拍賣標的的底價的辦法
在拍賣行中,拍賣物品是有底價的,什么是底價,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底價的含義的內容,歡迎閱讀。
底價的概念
低價又稱保留價格,是指在拍賣過程中委托人同意賣出的拍賣物的最低價格。拍賣可以不確定底價,稱為無底價拍賣,無底價拍賣一般在拍賣廉價商品時采用,采用無底價拍賣必須是委托人的真實意愿。
根據拍賣物的估價確定底價是科學的,估價一般由專家作出,專家的意見并不決定底價,但是決定底價的最重要參考。
參與確定底價的人應包括拍賣師、估價師、拍賣人、委托人。底價的最后確定,應由拍賣人在征得同意后確定,委托人的意見起決定作用,從法律上說,底價的最后決定權在委托人。底價確定的不合理受到最大損害的也是委托人。底價應是保密的,拍賣前只有委托人與拍賣人知道,任何人不允許泄露。
確定拍賣標的的底價的辦法
拍賣標的的底價即保留價,是指拍賣標的物在拍賣時應達到的最低價格基數。預定拍賣底價,是拍賣人或拍賣法院在拍賣開始之前,就拍賣標的物估定的最低價格,以此作為拍賣價格的最低標準。預定底價一般是在拍賣標的物價格不易確定或價格較高的情況下,拍賣人或執(zhí)行法院認為有必要,才預定拍賣底價。一般說來,預定拍賣底價,可以避免拍賣價格過低致使當事人受到難以預測的損害。故在拍賣中只要出賣人或強制執(zhí)行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預定底價申請的,拍賣人或拍賣法院應予準許。
拍賣標的底價的預定根據拍賣標的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區(qū)別。《拍賣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據此規(guī)定,對于拍賣標的物底價的確定有以下3種情況:一是任意拍賣的標的物,其底價的預定應由委托人自行決定或必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二是對于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需要評估的拍賣,應根據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底價。三是對于強制拍賣標的物底價的預定,應由拍賣法院依職權決定,但拍賣法院對底價的預定,仍應征得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見。
拍賣的特點
1、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即凡拍賣表現為只有一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后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購的拍賣物品展開價格競爭的條件。
2、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價格: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布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報價,直至最后確定最高價金為止。
3、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fā)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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