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加班費是不是計入工資
我國法律對加班費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因此單位要按照規(guī)定給職工支付加班費,那職工的加班費是有多少?單位能計入工資里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職工加班費能否計入工資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職工加班費能否計入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guī)定未計人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國家根據規(guī)定發(fā)放的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具體而言,我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從其構成形式而言,主要有如下七個項目:
(1)計時工資: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_=f=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作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1=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或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和運動員體育津貼。根據計算工資的時間單位的不同,計時工資可分為月工資制、日工資制和小時工資制。計時工資的優(yōu)點是操作簡單易行,適用于任何企業(yè)和工種;缺點是以勞動時間作為計算工資報酬的依據,不能完全將工資報酬與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掛鉤。
(2)計件工資: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額計件等工資制度下,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作任務包干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支付給個人的工資。它是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成果來計算的工資,即用間接勞動時同來計算,因此它是計時工資的轉化形式。計件工資的優(yōu)點是能夠使勞動成果與勞動報酬直接聯系起來,更好地體現了按勞分配的原則。缺點是容易因追求數量而忽視了質量,甚至影響安全生產。
(3)獎金: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jié)支的勞動報酬。獎金是超額勞動報酬,是計時工資的輔助形式。獎金按勞動者付出的超額勞動來支付,是對勞動者作出優(yōu)異成績的一種獎賞。獎金對于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具有重要的意義。獎金的種類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①超產獎:按超額勞動成果的數額來計付。②質量獎:在完成產量的前提下,以產品質量合格率作為考核標準。③節(jié)約獎:在完成生產任務的前提下,按節(jié)約原材料、燃料消耗的數額計付。④安全生產獎:在完成生產任務的前提下,按安全生產的情況給予獎勵,包括生產獎、節(jié)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yè)單位的獎勵工資以及其他獎金。
職工加班費的計算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加班費發(fā)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yè)和職工協(xié)商來確定,否則企業(yè)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yè)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xié)議(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tǒng)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
《勞動法》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后,企業(yè)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yè),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國慶總共休息7天,但從目前國家的規(guī)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雙休日調換來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國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yè)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加班費舉證責任分配
由于加班爭議是否屬于“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這些應當歸類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范疇,無論是律師界還是仲裁機構都存在一定的爭議。我們認為,在加班費支付爭議中,不應當泛泛地得出“誰主張誰舉證”或者“舉證責任倒置”的結論,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 如果證據屬于用人單位保存,那么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該規(guī)定仍然在延續(xù)“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但所不同的是,對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作了適當弱化,也即,勞動者不需要承擔與主張對等的舉證責任,而只需要證明該主張對應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就可以,如果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確掌握該證據而拒不提供的,則敗訴的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在加班爭議中,勞動者如果主張單位考勤記錄中清楚記載其加班記錄,但用人單位一直不按照考勤記錄發(fā)放加班費,則,如果用人單位僅僅口頭否認而不提供考勤記錄,那么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存在加班證據時,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加班證據的話,那么勞動者的主張就有可能不被裁決部門接受。
2、 對于是否已支付加班費的爭議,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前一個問題論述的是是否加班的問題,而本問題是論述如果存在加班事實,用人單位是否已支付加班費以及支付多少加班費。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fā)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fā)金額等事項。”也就是說,在是否已經支付加班費的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和支付依據。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完整證據的,用人單位將承擔敗訴風險。
3、 如果用人單位提供考勤記錄顯示沒有加班,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加班證據的,應當由勞動者對其加班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證據若干規(guī)定》,對于否定的事實(或者稱消極主張),主張者不承擔舉證責任,而是由主張肯定事實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由于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主張加班的事實采取否定態(tài)度,因此,我們認為,除非有證據顯示用人單位存在加班證據,否則,只要用人單位否定加班事實的,勞動者需要為自己的加班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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