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節(jié)假日加班費能不能補休代替
生活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是常態(tài),并且有的職工在節(jié)假日的時候同樣需要加班,那勞動法節(jié)假日加班費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加班費能不能補休代替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勞動法節(jié)假日加班費能否補休代替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節(jié)假日加班費能否補休代替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從勞動法的規(guī)定可以得出結論,補休僅適用于休息日加班,平時八小時外以及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加點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
依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關于印發(fā)《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fā)[1995]309號)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以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44條第2項的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此,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安排補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費,勞動者不能拒絕補休而強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可在規(guī)章制度中對補休的時間做出規(guī)定,但不能超出合理的期限。在實踐中工資支付周期通常以月計算,因此,補休應該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安排,這樣可保障勞動者及時獲得休息的權利。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仍未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不給勞動法加班費怎么辦
公司不給加班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索要加班費如何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關于加班費的舉證,員工主張加班應提供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 證據,員工提供出公司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證據后,具體關于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根據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 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出了特別規(guī)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 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也就是說,與勞動仲裁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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