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guī)定周六周日加班費應該怎么算
周六周日是職工的正常休息時間,要是單位安排加班國家規(guī)定是要支付加班費的,那加班費是怎么計算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國家規(guī)定周六周日加班費應該怎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國家規(guī)定周六周日加班費計算
現實中很多企業(yè)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存在認識上的兩種誤區(qū),一是認為只要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用人單位就可隨意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而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另一種看法認為,只要單位規(guī)定,就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原勞動部于1994年12月14日頒布了《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此辦法規(guī)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即用人單位無權自行決定實施這一工時制度。
在實行標準工時制和計件工時的情形下,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而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情形下,情況發(fā)生改變。這是因為按照1995年勞動部發(fā)布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jié)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勞動者,在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其不低于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如果勞動者在一定周期內的綜合工作時間,未超過標準工時時間,在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不必支付其加班工資。
國家規(guī)定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fā)<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yè)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勞動者追討加班費的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四款規(guī)定,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guī)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對于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追討加班費的仲裁時效適用60的規(guī)定,若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60日后才申請勞動仲裁,則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請求將得不到支持。對于該60日橫跨新法實施前后期限的情形,仍適用60日的仲裁時效。
對于2008年5月1日后仍存續(xù)的勞動關系,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08年5月1日以前及以后的所有加班費。仲裁時效適用一年的規(guī)定,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算;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勞動者隨時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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