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雙休日加班費計算方法有哪些
職工每天正常的工作時間是八個小時,超出之外就算加班的,但是自愿加班的是沒有加班費的,那2017年雙休日的加班費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關于雙休日加班費計算方法有哪些aa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關于雙休日加班費計算方法
1、根據(jù)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所以周六、周日加班,加班工資按200%計算。
2、計算方法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執(zhí)行:
法定公休日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shù);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shù)×8小時);
月計薪天數(shù)=(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規(guī)定中, 明確將休息日排除在外, 也就是說, 正常情況下, 勞動者在休息日是沒有工資的, 用人單位按月發(fā)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所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加班, 應該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的正常工資的 200% 支付加班工資, 而不能認為另外100% 的加班工資已經(jīng)包括在正常發(fā)放的工資之中, 因此只支付 100% 的加班工資。
怎樣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shù)額的,而該工資數(shù)額又與實際發(fā)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鶖?shù)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于何種項目屬于工資范疇,則以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guī)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于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shù)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shù)。類似“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等規(guī)定都屬于不明確的規(guī)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fā)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于工資組成部分。至于企業(yè)偶爾發(fā)放的如“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
單位違法安排加班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承擔的實體義務:
1.加班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勞動法》第41條】;
2.必須支付加班費【《勞動法》第44條】: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chǎn)和工作的需要,在規(guī)定時間之外繼續(xù)生產(chǎn)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二、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85條】:
1.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2.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a.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加班費;
b.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基本工資和加班費的標準,并且約定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不低于基本工資的:
a.以基本工資為基數(shù)計算加班費存在不合理性;
b.應以約定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計算加班費。
2.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者的基本工資,但沒有約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且用人單位實際支付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低于基本工資的:應當認定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定義務,按照基本工資的標準不足加班費的差額。
3.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基本工資和加班費:
a.訴訟中,根據(jù)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能夠判斷勞動者的工工作時間和工資報酬:將實際發(fā)放的工資報酬作為制度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的所有工資,計算出每小時的工資標準,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shù);
b.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實際發(fā)放的工資并不包括加班費:不應按上面方式計算加班費。
c.計算出的每小時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在該企業(yè)從事相同/類似工資的其他勞動者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費。
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基本工資/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以基本工資為標準,但是加班費之外還支付了生活補貼/津貼/獎金:
a.如補貼/獎金是對勞動者制度工作時間內的勞動的其他補償,并不隨用人單位的效益/其他因素的變化而改變:補貼/獎金應當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之內;
b.如獎金是根據(jù)勞動者的工作業(yè)績發(fā)放的:應當根據(jù)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期間的工作業(yè)績來判斷是否計入工資的范圍從而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準。
5.勞動合同只約定基本工資/沒有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基本工資之外補貼/津貼/獎金都應當計入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獎金的數(shù)額可以根據(jù)勞動者一定時期內獲得獎金的平均數(shù)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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