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可以要加班費嗎_被辭退怎么要加班費
職工被辭退還有沒有加班費?還可以要加班費嗎?其實在現代社會的職場生活中,加班是經常發(fā)生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被辭退可以要加班費嗎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被辭退可不可以要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員工協商的,因為加班需占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員工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勞動部關于印發(fā)《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guī)定,協商是企業(yè)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除外),企業(yè)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yè)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yè)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fā)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我們平時安排員工加班,從來就沒有和員工協商,員工一樣乖乖的加班了,那又怎么解釋呢?
其實,員工接受你的安排進行了加班,說明員工已實際行為與你協商一致了,很好理解啊。
另外注意的是,勞動法對加班時間做了規(guī)定,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超過了法定最長加班時間,將面臨行政處罰風險。不過,在勞動爭議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只管公司是否支付了加班費,付清了加班費即可,是否超過法定最長加班時間,不關裁判機關的事,因為行政處罰歸勞動監(jiān)察部門管。
公司不得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實踐中,公司變相強迫員工加班主要表現為公司通過制定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使得該單位大部分員工在8小時內無法完成工作任務,而為了完成公司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獲得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勞動報酬,員工不得不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從而變相迫使員工不得不加班。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定額標準管理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勞動定額標準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標準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至于怎么樣的勞動定額是合理的,實務中各地要求并不一致。比如《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就規(guī)定,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勞動仲裁能否要回加班費
網友提問:
2015年9月,我入職到北京一家商貿公司做了導購員,與單位簽訂了合同期限為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guī)定我實行標準工時。在職期間,商貿公司安排我上一天班休息一天,一般情況下每個月都要上班15天,而每天工作時間長達13個小時,遇到法定節(jié)假日也未支付過3倍工資?,F在我想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但家人說我是瞎耽誤工夫。
我這種情況能打贏官司嗎?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才能勝訴?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仲裁法》第六條“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職工主張加班工資需準備相關證據。
加班證據首先要證明自己是該單位員工,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明確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工作制度、工資標準等;其次職工要明確主張的加班時間,需要搜集考勤記錄,最好有單位公章或負責考勤部門領導簽字,其他證據還包括和加班相關的文字記錄、審批表、業(yè)務記錄等。如果您沒有相關證據,也可以要求單位出具兩年內的考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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