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基礎工資計算加班費_加班費是不是按照工資計算
很多上班族都有一個這樣的疑問,加班費是不是按照基礎工資來計算的呢?不是的話是按照什么來計算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按基礎工資計算加班費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按基礎工資計算加班費
如果勞動合同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以合同約定工資為計算基數。至于加班工資和基本工資是否按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數,要看具體的薪資結構。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fā)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中規(guī)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8]3號規(guī)定 ,以區(qū)別2000年版,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jié)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jié);(三)國際勞動節(jié);(四)國慶節(jié);(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休假節(jié)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基礎工資都包括什么
企業(yè)為了保證員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員工在組織中可以定期拿到、數額固定的勞動報酬。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它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具體來說,在企業(yè)中,基本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職位、能力、價值核定的薪資,這是員工工作穩(wěn)定性的基礎,是員工安全感的保證。同一職位,可以根據其能力進行工資分不同等級。
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也稱標準工資。在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主要部分。
勞動者的全額工資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資(又稱標準工資)與輔助工資(又稱非標準工資)之總和,即實得工資。
標準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其是工資總額的一個主要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標準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
標準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yè)務提成等;
(二)無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津貼、補貼等;
基本工資也可以叫做標準工資。
計算加班費的規(guī)定
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guī)定加班工資是以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首先要了解工資是由哪幾部分構成的。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這個規(guī)定工資的基數應該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補貼,比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超產獎、年終獎、全勤獎以及飯貼和交通補貼等項目。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這些項目都應該累加起來。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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