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途徑取回取保候審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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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取保候審保證金途徑
被告人或者他們的親屬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直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不必在找公安機關。
憑“有關法律文書”也可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有關法律文書”是指能夠證明案件已經(jīng)結束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
取保候審保證金到期能退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院作出判決后,取保候審即結束。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解除取保候審時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必須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shù)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jīng)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shù)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shù)模瑧敿皶r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guī)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jīng)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guī)定。應當說,這一規(guī)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fā)現(xiàn)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shù)摹?/p>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xiàn)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的變更與撤銷
取保候審到期之后處理辦法
1、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證據(jù)不足,無法追究責任,要決定撤銷取保候審。
2、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并生效的,即開始執(zhí)行判決刑法,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4、取保候審到期,辦案單位不做任何處理,即自動撤銷。
哪些途徑取回取保候審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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