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怎么辦
在刑事訴訟案件中,需要緊急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要想檢察院申請逮捕令,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解答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怎么辦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應對辦法
檢察機關對不批準逮捕決定執(zhí)行監(jiān)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02條:“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zhí)行回執(zhí)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三種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條件
一、《刑法》分則第八章規(guī)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guī)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1、貪污案(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2、挪用公款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3、受賄案(第385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4、單位受賄案(第387條);
5、行賄案(第389條);
6、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7、介紹賄賂案(第392條);
8、單位行賄案(第393條);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10、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
11、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12、私分罰沒財物案(第396條第2款);
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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