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的條件
如今,很多人在購房的時候都會選擇提取公積金,而提取公積金也可以減少部分負擔,但是,提取公積金的時候,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購房提取公積金的具備條件,希望能幫到你們。
購房提取公積金的具備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能按規(guī)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可以向自己公司咨詢,能夠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2、 購買、建造、修整、翻建擁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3、離休、退休的;
4、常見的情況就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且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5、出國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
6、還清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8、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
9、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鎮(zhèn)居民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年以上未再就業(yè)的;
12、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發(fā)生了意外的話,或發(fā)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家庭生活艱難的;
13、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購房提取公積金的流程
1、申請人向公積金提出支取申請,公積金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及辦理程序,同時發(fā)放《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2、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單位核實真實后出具證明,并向公積金核實按規(guī)定可以提取的金額,同時提供單位、個人賬號,并在《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填寫相關事項,加蓋預留印鑒。
3、申請人向公積金提供《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單位證明和相關憑證,工作人員予以審核。
4、公積金主管領導審查后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在申請人單位證明上簽字。
5、經(jīng)審批準予提取的,公積金出具取款支票。
6、申請人憑支票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xù)。
公積金提取的額度
1.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首次可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夫妻雙方累計提取數(shù)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以后每年的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應還本付息額,上年未提取的不重復計算,提前還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2.職工本人帳戶余額不足上述提取限額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額內(nèi)按規(guī)定申請?zhí)崛「髯缘淖》抗e金.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上述限額.
3.職工租賃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帳戶余額不超過當期實際房租支出的70%.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guī)定比例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支付的房租總額。
4.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個人帳戶內(nèi)的余額.其中未申請住房貸款的,帳戶余額可截至簽訂購、建房合同的當月;本人個人帳戶余額超過實際購、建房支出總額的,按實際支出數(shù)提取.
提取公積金需要的材料
(一)購買預售商品房(含經(jīng)濟適用房)的,提供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據(jù);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及《契稅完稅證》;購買拆遷還建房的,提供市房產(chǎn)管理部門印制的《拆遷還建協(xié)議書》及交房款收據(jù);
(二)自建、翻建、大修具有產(chǎn)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主管部門或房產(chǎn)管理部門批準的規(guī)劃、施工文件或危房鑒定證明,房屋產(chǎn)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或決算及原《房屋權證》;
(三)離休、退休的,應提供人事、勞動部門核發(fā)的離退休證;不能提供離退休證的,應提供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養(yǎng)老金領取證明;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市(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醫(yī)院證明;
(五)出境定居的,應出具出境定居人員審批表,或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出境定居有效證明;
(六)償還住房貸款的,應提供貸款發(fā)放銀行出具的截止申請?zhí)崛∪召J款余額證明。其中,償還商業(yè)性住房貸款的,還應提供借款人與貸款發(fā)放銀行簽定的商業(yè)性住房借款合同;
(七)支付房租的,應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房屋租賃協(xié)議書、支付房租、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八)進城務工人員或職工戶口在本市轄區(qū)以外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戶籍證明;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屬于亡者法定繼承人的,應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法定繼承證明;屬于亡者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應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經(jīng)公證的指定繼承證明、身份證;
(十)享受城鎮(zhèn)低生活保障的,應提供《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證》或勞動、工會等部門提供的其他有效證明;
(十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年以上未再就業(yè)的,應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yè)證》;
(十二)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或發(fā)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生活艱難的,應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案、病人的醫(yī)保卡、當期治療費用。非職工本人患病的,還應提供婚姻證明或者親屬關系證明;
(十三)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縣(區(qū))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突發(fā)事件證明、大額支出費用單據(jù),職工及家庭其他成員的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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