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法律金額的限定是多少
在法律上,每種罪行規(guī)定的金額都是不同的。那么,對于賭博,法律上規(guī)定的金額是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賭博法律規(guī)定金額限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賭博法律規(guī)定金額限定
1、抽頭達五千構成賭博罪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guī)定的“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shù)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shù)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代理賭博網算開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
3、域外開賭場禁招中國人
中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qū)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4、幫他人賭博以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從重處罰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5、網絡賭資按其代表金額定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shù)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shù)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帶少量財物娛樂不算賭。
涉嫌賭博罪判刑的年限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賭博罪犯罪的構成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看,賭博罪包含以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fā)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賭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yè),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yè)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三)主體要件
賭博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賭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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