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具有哪些相關的法律后果
在生活中,合同對簽訂的雙方都有一種約束的能力,但是,有時候會因為一定的法律事實出現,使得雙方的義務關系消失,從而導致合同終止。那么,在法律常識中,對合同終止的法律后有哪些規(guī)定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合同終止的相關法律后果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一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滅,例如不能履行、清償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于消滅。合同的擔保,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
負債字據為合同權利義務的證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給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應向債權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此字據應由公證機構等認證。
提前終止合同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性質
1、合同解除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畢前才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沙蜂N合同及無效合同因屬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調整。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為避免當事人濫用合同解除制度,從而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wěn)定性,法律規(guī)定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禁止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謂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行為。例如,<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的5種情形。所謂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出現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合同解除。當然,當事人不必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后經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我國法律沒有采納當然解除主義,即具備合同解除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當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須有解除行為。合同解 除分為兩.種:第一種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種是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方必須具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沒有解 除權的解除行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于合同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合同關系)消滅。理論上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所謂 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是指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亦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所謂合同關系向將 來消滅,是指合同關系自解除時消滅,合同解除前的關系仍然存在,亦即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 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采納的是第一種觀點,即 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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