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廣東省殘疾人補貼的發(fā)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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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殘疾人補貼發(fā)放標準
2014年至2017年逐步提高我省殘疾人生活津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標準,其中殘疾人生活津貼2014年從現行補貼標準100元/年.人提高到600元/年.人,2015年和2016年提高到1200元/年.人,2017年起提高到1800元/年.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2014年從現行補貼標準600元/年.人提高到1200元/年.人,2015年和2016年提高到1800元/年.人,2017年起提高到2400元/年.人。各地已實施殘疾人補貼或相應救助制度的,高于此標準的,繼續(xù)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廣東省殘疾人補貼調整
1、殘疾人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注意:是減征不是免征,要申請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guī)定)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y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
3、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yè)稅的辦法。(財稅[2007]92號)
4、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財稅[2007]92號)
5、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
6、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yè)、自主創(chuàng)業(yè)。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yōu)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并按照規(guī) 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yè)、自主創(chuàng)業(yè)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殘疾人就業(yè)條例》第十九條)
7、城鄉(xiāng)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車主可獲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于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的通知 財社[2010]256號)
8、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全國平均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
廣東省殘疾人補貼申請條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持有非農業(yè)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持有農業(yè)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
取消農業(yè)和非農業(yè)戶口劃分的地區(qū)原則上可以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為城鎮(zhèn)且居住超過一定期限、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成重度殘疾人。
(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以上(含三)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一條 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在同一市縣轄區(qū)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申請人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戶籍類別相同但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yè)戶口和農業(yè)戶口的一般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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