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法三章是關(guān)于誰的典故
約法三章是關(guān)于誰的典故
【漢語文字】約法三章
【漢語拼音】yuē fǎ sān zhāng
【詞語解釋】泛指訂立簡單的條款,以資遵守。
【成語典故】
公元前206年,劉邦率領大軍攻入關(guān)中,到達離秦都咸陽只有幾十里路的霸上。子嬰在僅當了46天的秦王后,向劉邦投降。劉邦進咸陽后,本想住在豪華的王宮里,但他的心腹樊噲和張良告誡他別這樣做,免得失掉人心。劉邦接受他們的意見,下令封閉王宮,并留下少數(shù)士兵保護王宮和藏有大量財寶的庫房,隨即還軍霸上。為了取得民心,劉邦把關(guān)中各縣父老、豪杰召集起來,鄭重地向他們宣布道:“秦朝的嚴刑苛法,把眾位害苦了,應該全部廢除?,F(xiàn)在我和眾位約定,不論是誰,都要遵守三條法律。這三條是:殺人者要處死,傷人者要抵罪,盜竊者也要判罪!”父老、豪杰們都表示擁護約法三章。接著,劉邦又派出大批人員,到各縣各鄉(xiāng)去宣傳約法三章。百姓們聽了,都熱烈擁護,紛紛取了牛羊酒食來慰勞劉邦的軍隊。 --出處《史記·高祖本紀》
【原文】
漢元年①十月,沛公②兵遂先諸侯至霸上。秦王子嬰③素④車白馬,系頸以組,封⑤皇璽⑥符⑦節(jié)⑧,降軹⑨道旁。諸將或言誅秦王。沛公曰:“始懷王遣我,固以能寬容;且人已服降,又殺之,不祥。”乃以秦王屬⑩吏,遂西入咸陽。欲止宮休舍⑪,樊噲、張良諫,乃封秦重寶財物府庫,還軍⑫霸上。召諸縣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⑬久矣,誹謗⑭者族,偶語⑮者棄市。吾與諸侯約,先入關(guān)者王之,吾當王關(guān)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⑯: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⑰。馀悉除去秦法。諸吏人皆案堵如故⑱。凡吾所以來,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無恐!且吾所以還軍霸上,待諸侯至而定約束耳⑲。”乃使人與秦吏行⑳縣鄉(xiāng)邑,告諭之。秦人大喜,爭持牛羊酒食獻饗軍士。沛公又讓不受,曰:“倉粟多,非乏,不欲費人。”人又益喜,唯恐沛公不為秦王。
【注釋】
①漢元年:公元前206年。漢朝建立的第一年。
?、谂婀杭磩?。劉邦:江蘇徐州沛縣人,故稱其為“沛公”。
?、圩計耄呵厥蓟手畬O。秦丞相趙高殺秦二世,立子嬰,去皇帝號,封秦王。
?、芩兀厚{。
⑤封:捧的意思。
⑥璽:皇帝的印。
?、叻簜鬟_皇帝命令、征調(diào)兵將使用的一種憑證。
?、喙?jié):皇帝派遣的使者所持的憑證。
?、彷T(zhǐ 讀三聲)道:古亭名,在今陜西省西安市東北。
?、鈱伲航唤o。
⑪止宮休舍:到宮殿中休息。
⑫軍:駐軍,駐扎。
⑬苛法:苛刻的法令。
⑭誹謗:指批評朝政的得失。誹,從旁指責過失;謗,公開指責、批評別人過失。
⑮偶語:相對私語。
⑯法三章耳:意思是法律只有三個條目。即下面所說對殺人、傷人及搶劫者判罪。這是相對秦法來說比較簡約的法律。章,條目。
⑰抵罪:當罪。
⑱案堵如故:一切照常,和原先一樣。案,通“安”,安撫,安定。堵,墻。故:以前
⑲耳:無義
⑳行:巡行。
【譯文】
漢元年(前206)十月,沛公的軍隊在各路諸侯中最先到達霸上。秦王子嬰駕著白車白馬,用絲繩系著脖子,封好皇帝的御璽和符節(jié),在軹(zhǐ,音紙)道旁投降。將領們有的說應該殺掉秦王。沛公說:“當初懷王派我攻關(guān)中,就是認為我能寬厚容人;再說人家已經(jīng)投降了,又殺掉人家,這么做不吉利。”于是把秦王交給主管官吏,就向西進入咸陽。沛公想留在秦宮中休息,樊噲、張良勸阻,這才下令把秦宮中的貴重寶器財物和庫府都封好,然后退回來駐扎在霸上。沛公召來各縣的父老和有才德有名望的人,對他們說:“父老們苦于秦朝的苛虐法令已經(jīng)很久了,批評朝政得失的要滅族,相聚談話的要處以死刑,我和諸侯們約定,誰首先進入關(guān)中就在這里做王,所以我應當當關(guān)中王。
現(xiàn)在我和父老們約定,法律只有三條:殺人者處死刑,傷人者和搶劫者依法治罪。其余凡是秦朝的法律全部廢除。所有官吏和百姓都像往常一樣,安居樂業(yè)??傊?,我到這里來,就是要為父老們除害,不會對你們有任何侵害,請不要害怕!再說,我之所以把軍隊撤回霸上,是想等著各路諸侯到來,共同制定一個規(guī)約。”隨即派人和秦朝的官吏一起到各縣鎮(zhèn)鄉(xiāng)村去巡視。向民眾講明情況。秦地的百姓都非常喜悅,爭著送來牛羊酒食,慰勞士兵。沛公推讓不肯接受,說:“倉庫里的糧食不少,并不缺乏,不想讓大家破費。”人們更加高興,唯恐沛公不在關(guān)中做秦王。
【示例】
《漢書·刑法志》:“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wǎng)漏吞舟之魚。”
耶律楚材《懷古一百韻寄張敏之》:“約法三章日,恩垂四百基。”
羅貫中《三國演義》第六十五:“昔高祖約法三章,黎民皆感其德,愿軍師寬刑省法,以慰民望。”
吳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現(xiàn)狀》第五十一回:“這位繼室夫人生得十分精明強干,成親的第三天,便和督辦約法三章,約定從此以后,不許再娶姨太太。”
鄒韜奮《經(jīng)歷·種種尷尬》:“我們很鄭重地和工頭約法三章,什么時候交稿,什么時候看校,什么時候拼版。”
附:劉邦后來認為三章大律太簡略,難以適應統(tǒng)治的需要,蕭何便在秦律的盜、賊、囚、捕、雜、縣六篇外,又增設戶、興、廄三篇,形成《九章律》,至此漢朝律令基本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