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商標辦理注冊詳細流程
商標的辦理注冊也是有一系列的流程要走的,現在辦理注冊一個商標需要的材料大家知道是什么嗎?小編為你帶來了“商標辦理注冊”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注冊商標所需材料
1.以企業(yè)名稱申請注冊的,需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并需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2.以個人名稱申請注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4.提供擬注冊的商品/服務項目,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九版以及商標局根據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來填寫;
5.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托書》,該委托書可從本網站上;尤其注意,《商標代理委托書》上的地址應與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注冊地址完全一致。
注冊商標流程
商標注冊流程一、形式審查
經過形式審查,申請手續(xù)齊備并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書件的,商標局發(fā)給受理通知書。
申請手續(xù)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發(fā)不予受理通知書,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xù)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guī)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發(fā)商標注冊申請補正通知書。申請人在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商標局發(fā)不予受理通知書,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商標注冊流程二、實質審查
商標申請通過形式審查后進入實質審查。經過實質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商標申請,商標局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
駁回申請的,發(fā)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fā)給審查意見書。申請人在限期內予以答復的,商標局繼續(xù)審查。
對經審查后初步審定的商標,由中國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對中國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
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成立的,由中國商標局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在《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復審請求
商標注冊流程中若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做出準予注冊或不予注冊的終局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若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做出終局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注冊商標長時間不用會被撤銷嗎
因為商標的資源是有限的,所以使用是有期限的。如果一個商標需要持續(xù)使用,那么可以每十年續(xù)展一次,并不受時間的限制。但是很多商標會被商標持有人廢棄不用,那么他們可以不續(xù)展,這個商標重新可以被其他人注冊使用。
《商標法》規(guī)定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可以撤銷也是這個道理。如果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注冊商標,有兩種處罰,不是必然的就撤銷,還可以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商標使用的概念非常的廣,不僅僅是指使用在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這里面有些工作可以做。
做商標專業(yè)投資,大部分公司、個人的做法是注冊大量的商標,直接賣給其他公司、個人,因為商標資源的限制(好的商標更少),以及商標注冊的時間太長,所以這里面存在投資的空間。但是三年不使用可能被撤銷的限制確實帶來很大的限制,對于專門的商標投資人其他的使用行為很容易被認定是無效的使用,要制造使用的事實會比較困難。
所以,對于專門的商標投資人最好的辦法是在三年內趕緊將注冊商標轉讓出去,因為如果有使用,也將影響注冊商標本身的價值,過了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將使注冊商標的權屬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購買人也不會買。
什么情況下不能成為商標?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一行業(yè)共同認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這一商品區(qū)別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應一家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為商 標使用也可能損害同行業(yè)其他從業(yè)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競爭原則。由于這些標志本身并不具有區(qū)別不同經營者的功能,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 某一經營者作為商標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過使用使消費者足以將其標志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區(qū)別,則應當認為其已取得了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例 如,“PDA”本來是掌上電腦的通用名稱,當某一掌上電腦的生產者將其作為商標用于自己的產品,通過使用,當它完全可以與同類商品的“商務通”、“名 人”、“快譯通”區(qū)別開來時,就可以認為具有了可識別性,依現行法律可以獲得注冊。當然,“PDA”在當時法律明確禁止將商品通用名稱作為商標注冊的情況 下獲得注冊,并非是由于它通過使用獲得了可識別性,而完全是由于商標主管機關的審查部門不了解“PDA”為掌上電腦通用名稱而發(fā)生的“事故”所致。必須指 出,這類商標即使獲得注冊,商標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該通用名稱,因為它本來就是“公共財產”。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示商品的 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而“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標志,則不在禁止之列,因為以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 的標志往往可能是具有顯著特征的商標。即使是直接標示商品特點的標志,經過使用同樣可以取得顯著特征,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標,盡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產地,但經由長時間、大范圍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特征和可識別性。類似的商標在2001年修改商標法之前欲獲得注冊的,會遇到重 重困難。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標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則可較容易地獲得核準注冊。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征本是申請注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注冊,但是經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之間建立起聯系,取得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的,可獲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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