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權利
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有什么權利和義務嗎?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有什么聯(lián)系?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權利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jiān)督的權利,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對稱,是指被總公司所管轄的公司分支機構,其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僅為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是公司為拓寬經營領域和范圍,增加經營的靈活性,而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它本身只是公司的組成部分,而非獨立的公司形態(tài)。它沒有法人資格,即沒有獨立的財產,沒有自己獨立的章程,也沒有獨立的法人機關,當然也就不能獨立承擔財產責任,其業(yè)務活動的法律后果要由總公司承受。分公司這一特征使其與子公司區(qū)別開來。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具有經營資格,需辦理營業(yè)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訂立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分公司的這一特征使其與公司的職能部門區(qū)別開來。
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債務承擔
總公司作為法人,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資格,兩者之間的區(qū)別及債務如何承擔如下:
1、企業(yè)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卻可以其不具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可否執(zhí)行其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復函》(1991年4月2日法<經>函[1991]38號)明確答復,企業(yè)法人的經營活動由其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具體體現(xiàn),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是企業(yè)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屬企業(yè)法人所有的財產,仍為企業(yè)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對企業(yè)法人的債務可以裁定由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負責償還。
2、不具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的債務,由企業(yè)法人負擔。
(1)《公司法》第13條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7條規(guī)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由企業(yè)法人負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yè)分支機構作為經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fā)生糾紛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88年3月24日)答復:此種情況應認定保證合同無效。“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如無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在有關保證責任的訴訟中應將該企業(yè)法人列為訴訟當事人,并承擔保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聯(lián)系及帳務處理
一、聯(lián)系
總公司與分公司,可以是同一法人,也可以是不同法人.同一法人有很多分公司的很少,大多總公司與分公司都是彼此有業(yè)務聯(lián)系或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同法人.
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就只能是上下屬的關系,不可能有其他的合作模式.分公司出事,追究責任,最終由總公司負責.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問題,只能由總公司法人代表出庭.
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則分公司是相對獨立運作并自負盈虧.分公司出事,由分公司法人代表負責,與總公司無涉.
二、財務處理
(1)如果是上下屬的總分公司,且分公司不獨立核算,則分公司的收支余都要并入總公司統(tǒng)一核算(即報賬制)。
(2)如果是上下屬的總分公司,但分公司獨立核算,即分公司以上繳利潤(或管理費形式),盈虧由分公司承擔,則分公司的收支余由分公司單獨核算,但企業(yè)所得稅由分公司就地預繳,總公司統(tǒng)一匯算清繳。
(3)如果是總公司投資獨立核算的法人分公司,總公司作為投資人,分公司兒為獨立法人單獨核算盈虧。
異地注冊分公司流程
分公司注冊資料
分公司開業(yè)(設立)登記
(一)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名稱、營業(yè)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二)分公司設立登記
1.分公司設立登記,如分公司的名稱中不單獨使用字號,可不履行名稱預先登記程序;單獨使用字號,應履行名稱預先登記程序。
2.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自公司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3)營業(yè)場所證明;(表式(3))
(4)指定(委托)證明;(表式(4))
(5)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設立分公司,應當填寫如下表式:
(1)《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分公司負責人履歷表》;
(3)《分公司營業(yè)場所證明》;
(4) 《指定(委托)書》。
《指定(委托)書》 填表須知(適用分公司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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