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與分公司的聯系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聯系
我們知道分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區(qū)別了,那么與總公司之間呢?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總公司與分公司的聯系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對稱,是指被總公司所管轄的公司分支機構,其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僅為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是公司為拓寬經營領域和范圍,增加經營的靈活性,而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它本身只是公司的組成部分,而非獨立的公司形態(tài)。它沒有法人資格,即沒有獨立的財產,沒有自己獨立的章程,也沒有獨立的法人機關,當然也就不能獨立承擔財產責任,其業(yè)務活動的法律后果要由總公司承受。分公司這一特征使其與子公司區(qū)別開來。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具有經營資格,需辦理營業(yè)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訂立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分公司的這一特征使其與公司的職能部門區(qū)別開來。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法律關系
作者:唐堅毅
在現實生活中,分支機構作為企業(yè)法人總部之外實現法人職能的法人分部,其呈現形式有分廠、分店、分公司、分行、支行,區(qū)別于企業(yè)的人事處、辦公室、銷售科等則為法人的職能部門。今天我們來分析一下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圍繞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民事責任的承擔分析兩者的法律關系。
下面,我們具體分析一下內容:分公司債務總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總公司債務分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分公司的債務其他分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設立分公司不成立時債務怎樣處理?
一、分公司債務總公司是否有法律義務承擔呢?
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從上述規(guī)定我們可以得知,分公司是總公司設立的,其隸屬于總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這一特點決定了其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分公司也無公司章程。根據該規(guī)定,對于分公司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總公司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但具體如何承擔責任?各地法院處理不盡統一。主要分為幾類:1. 總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總公司直接為被告,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直接由總公司承擔。2. 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擔所負債務時,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3. 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二者承擔連帶責任。4.分公司直接承擔責任。法院審判中只有分公司作為被告人,總公司不參加訴訟。但在執(zhí)行過程中,若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對方還可申請執(zhí)行總公司的財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78條明確的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yè)法人為被執(zhí)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對分公司產生的債務,只要沒過訴訟時效總公司最終還是要承擔分公司債務的。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目的所在。
二、總公司債務分公司是否應承擔呢?
對于總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屬于總公司所有,因此,在總公司直接掌握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可用分公司的財產償還總公司的債務。這一點雖沒有直接的法律規(guī)定,但可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直接推理出來。
三、分公司的債務其他分公司是否應當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78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yè)法人為被執(zhí)行人。企業(yè)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zhí)行該企業(yè)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可見,總公司下有多過分公司的,其中一個或幾個分公司的債務,其自身財產不足清償的,可由總公司清償,總公司直接掌握的財產也不足清償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財產來清償該分公司的債務。
四、設立分公司不成立時債務怎樣處理?
公司設立分公司因缺欠法律要件或違法,而致使分公司不成立的,這時不合法的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由設立人承擔責任。雖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可以憑營業(yè)執(zhí)照到銀行開立自己的賬戶,有關分公司的財務制度、規(guī)章制度可以由總公司制定,分公司必須遵照執(zhí)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總公司與分公司是一家人,部分彼此的,無論哪一個人遇到了問題,其他人都有法律義務去承擔。但作為律師,從保護好債權人的角度出發(fā),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根據案情建議當事人把總公司與分公司一并列為共同被告,同時在進行財產保全時,一并對總公司和分公司進行財產保全,以保證當事人能最大程度地實現債權。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聯系及帳務處理
一、聯系
總公司與分公司,可以是同一法人,也可以是不同法人.同一法人有很多分公司的很少,大多總公司與分公司都是彼此有業(yè)務聯系或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同法人.
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就只能是上下屬的關系,不可能有其他的合作模式.分公司出事,追究責任,最終由總公司負責.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問題,只能由總公司法人代表出庭.
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則分公司是相對獨立運作并自負盈虧.分公司出事,由分公司法人代表負責,與總公司無涉.
二、財務處理
(1)如果是上下屬的總分公司,且分公司不獨立核算,則分公司的收支余都要并入總公司統一核算(即報賬制)。
(2)如果是上下屬的總分公司,但分公司獨立核算,即分公司以上繳利潤(或管理費形式),盈虧由分公司承擔,則分公司的收支余由分公司單獨核算,但企業(yè)所得稅由分公司就地預繳,總公司統一匯算清繳。
(3)如果是總公司投資獨立核算的法人分公司,總公司作為投資人,分公司兒為獨立法人單獨核算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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