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司注銷程序
辦理公司注銷程序
現如今要辦理注銷公司,但是應該怎么走程序?看完學習啦小編整理的辦理公司注銷程序后你就會明白了!文章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辦理公司注銷程序
公司注銷程序:
1、公司注銷程序:成立清算組; (待定,看情況)
清算的步驟: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質不同而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產而清算,適用《企業(yè)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
2、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
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一、成立清算組。
二、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yè)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yè)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馀財產;
5、 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馀財產。
六、終結清算工作。
1、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后,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后,申請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2、工商局領取注銷登記有關文件并;辦理注銷公告(三次);
3、辦理稅務注銷登記;
4、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先股權轉讓!.股權轉讓程序:股權是股東所有,所以轉讓款當然是直接打到股東帳戶,和你賣東西付錢肯定是付給你一樣的道理.對外投資形成股權,如為公司以法人股東形式投資形成,應于公司注銷前辦理股權變更〈轉讓〉。
5、可有兩種:對外轉讓,如此可能價格不理想; 對內轉讓,即將股權轉讓〈變更〉至現公司自然人股東名下,將合資公司中原法人股東變更為自然人股東,如此僅為身份性質改變,股權不變,不至于急于轉讓而價格吃虧,除非原公司存心放棄,或股東間難以協(xié)調。
公司債務的注銷過程
通常情況下,公司注銷前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時對債務作出處理。但是,很多情況下,股東為了逃避債務,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動吊銷執(zhí)照”的方式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對此,法律給出了明確規(guī)定,以懲罰該類行為主體。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逃避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為了逃避債務,常常惡意注銷公司,或者轉移財產后注銷公司等,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追索相關股東,以實現債權。
清算人員具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公司法第205條、206條、207條之規(guī)定,清算組及清算人員在清算過程中具有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合伙企業(yè)法、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破產法對清算及責任的規(guī)定非常具體。合伙企業(yè)清算是,清算人有違法行為,對債務承擔償還和賠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企業(yè)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在企業(yè)破產時,行為人具有破產法第31條、32條、33條規(guī)定的行為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注銷前的訴訟主體資格
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后,在注銷登記完成前,其主體資格問題備受爭議。這也是部分公司借吊銷討債的切入點。一種觀點認為,吊銷執(zhí)照后,公司主體資格消失,公司不能再有清算外的行為;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司吊銷執(zhí)照后,依然可以作為訴訟主體。我同意后一種觀點,理由是,吊銷是被動的,公司還沒有來得及清算,因此,許多問題需要解決,賦予其一定的主體資格利于后續(xù)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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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業(yè)破產?
企業(yè)破產是指企業(yè)在生產經營中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占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yè)行為。
一、破產程序的適用范圍
(一)破產案件的適用程序
破產案件是指通過司法程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這里所說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國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yè)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具體說,包括以下要點:(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guī)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破產程序的適用范圍
破產法第2條規(guī)定,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為企業(yè)法人,這其中不僅包括國有企業(yè)法人,同時包括承擔有限責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業(yè)法人。與企業(yè)破產法(試行)相比較,破產法將適用主體范圍擴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不再區(qū)分是否為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yè)、民營企業(yè)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外資企業(yè)等。
此外,破產法附則中對于國有企業(yè)破產、金融機構破產和非法人組織破產還有特別規(guī)定(參見本章第十一節(jié))。
二、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是適用破產程序所依據的特定法律事實。它是法院進行破產宣告所依據的特定事實狀態(tài)。按照現行法律,它也是破產案件受理的實質條件。其特點是:(1)它必須是實際存在的事實狀態(tài)。(2)它必須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事實狀態(tài)。作為破產原因的法律事實,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復合的。目前,各國關于破產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單一規(guī)定,即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唯一原因。而破產法第2條第1款采用了復合規(guī)定和單一規(guī)定并存的方式。
1.復合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無力償債,國際上也稱作“非流動性”,又稱“現金流標準”,其含義是“債務人已全面停止償付到期債務,而且沒有充足的現金流量償付正常營業(yè)過程中到期的現有債務”。無力償債的認定,不以債權人已經提出清償請求為必要條件。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又稱“資不抵債”,國際上稱作“資產負債表標準”,主要是指企業(yè)法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全部資產之和小于其對外的全部債務。這一標準的依據是:資不抵債即表明遇到財務困難。但是,由于這一標準依賴于受債務人控制的資料,因此,采用資產負債表標準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能夠證明企業(yè)同時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和“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時,企業(yè)有充分理由適用破產程序。此時,如果企業(yè)管理層既不申請破產,又不采取積極措施對企業(yè)實施拯救,造成企業(yè)財產流失,甚至實施導致企業(yè)責任財產減少的資產處分或個別清償的行為,致使債權人權益受損,相關責任人員應當依照破產法第125、128條的規(guī)定承擔法律責任。
2.單一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以“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替代“資不抵債”作為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列的條件,是對后者的一個限定。根據這一限定,一時不能支付但仍有償付能力的企業(yè)不適用破產程序。
本項標準代表了破產法起草的一個指導思想,即鼓勵適用破產程序,特別是再建型的破產程序(重整、和解),以積極清理債務,避免社會中大量的債務積淀和資產閑置,并減少企業(yè)長期困境下的道德風險以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外,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guī)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其破產重整或者清算。商業(yè)銀行法第71條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合伙企業(yè)法第92條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這些也屬于單一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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