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冊的公司如何注銷
2016年注冊的公司如何注銷
注冊的公司如何辦理注銷?現(xiàn)在要進行注銷公司需要的流程大家知道是什么嗎?小編為你帶來了“公司如何注銷”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注銷的流程是怎樣的?
公司注銷程序: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領取);
(2)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企業(yè)(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取);
(3)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定公司注銷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決定注銷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機關的決定。
(4)公司清算組織成立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6)開戶銀行的銷戶證明。
(7)稅務機關關于辦理稅務登記注銷的受理證明。
(8)《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原件。
(9)公司在報紙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除上述說明外,均應由被委托人簽名并署明“經核對,本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辦理公司注銷登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者法院破產裁定;
(3)公司清算組出具的經股東(大)會或者清算主管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4)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5)公司清算組在報紙上登載通知債權人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
(6)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備注:在本科申請注銷的公司應當是依據(jù)《公司法》設立、非自然人股東占股50%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還要辦理公章注銷;國稅地稅清理。
辦理公司歇業(yè)要遵守的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業(yè)法人歇業(yè)、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yè),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業(yè)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二十二條 業(yè)法人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y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十八條 業(yè)法人根據(jù)《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九條 商投資企業(yè)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yè)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注銷另有規(guī)定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者吊銷執(zhí)照,應當同時撤銷注冊號,收繳執(zhí)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開戶銀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按照規(guī)定不需要發(fā)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fā)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yè)、歇業(yè);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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