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的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guī)淼膫€體工商戶的所得稅,希望能幫到你。
個體工商戶的所得稅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包括:
(一)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三)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以業(yè)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六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個體工商戶會計處理辦法與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guī)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guī)定計算。
計稅基本規(guī)定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稱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產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九條 成本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yè)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十條 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十一條 稅金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除個人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條 損失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個體工商戶發(fā)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guī)定扣除。
個體工商戶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收回當期的收入。
第十三條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發(fā)生的支出應當區(qū)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fā)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fā)生當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稱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除稅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個體工商戶實際發(fā)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個人所得稅稅款;
(二)稅收滯納金;
(三)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不符合扣除規(guī)定的捐贈支出;
(五)贊助支出;
(六)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八)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guī)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虧損,是指個體工商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的數額。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經2014年12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度第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計稅基本規(guī)定、扣除項目及標準、附則4章43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fā)〔1997〕43號)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