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融資方式
項目融資的方式是指對于某類具有共同特征的投資項目,項目發(fā)起人或投資者在進行投融資設計時可以效仿并重復運用的操作方案。傳統(tǒng)的項目融資主要包括直接融資、項目公司融資、杠桿租賃融資、設施使用協(xié)議融資、產品支付融資等,隨著項目融資理論研究與實踐應用的不斷發(fā)展,出現(xiàn)了一系列新型項目融資方式,如BOT、PPP、ABS、TOT、 PFI等,這里小編主要介紹新型融資方式。
(一)BOT方式
BOT (Build - Operate - Transfer,建設—運營—移交)是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發(fā)展起來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主要適用于競爭性不強的行業(yè)或有穩(wěn)定收入的項目,如包括公路、橋梁、自來水廠、發(fā)電廠等在內的公共基礎設施、市政設施等。其基本思路是,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其所屬機構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xié)議(Concession Agreement)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開發(fā)建設項目并在特許權協(xié)議期間經營項目獲取商業(yè)利潤。特許期滿后,根據(jù)協(xié)議將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
實際上BOT是一類項目融資方式的總稱,通常所說的BOT主要包括典型BOT、 BOOT及BOO三種基本形式。
1.典型BOT方式
投資財團愿意自己融資,建設某項基礎設施,并在項目所在國政府授予的特許期內經營該公共設施,以經營收入抵償建設投資,并獲得一定收益,經營期滿后將此設施轉讓給項目所在國政府。這是最經典的BOT形式,項目公司沒有項目的所有權,只有建設和經營權。
2.BOOT方式
BOOT (Build- Own - Operate - Transfer,建設—擁有—運營—移交)方式與典型 BOT方式的主要不同之處是,項目公司既有經營權又有所有權,政府允許項目公司在一定范圍和一定時期內,將項目資產以融資目的抵押給銀行,以獲得更優(yōu)惠的貸款條件,從而使項目的產品/服務價格降低,但特許期一般比典型BOT方式稍長。
3.BOO方式
BOO (Build - Own - Operate,建設—擁有—運營)方式與前兩種形式的主要不同之處在于,項目公司不必將項目移交給政府(即為永久私有化),目的主要是鼓勵項目公司從項目全壽命期的角度合理建設和經營設施,提高項目產品/服務的質量,追求全壽命期的總成本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使項目的產品/服務價格更低。
除上述三種基本形式外,BOT還有十余種演變形式,如BT (Build- Transfer,建設—移交)、BTO (Build - Transfer- Operate,建設—移交—運營)等。這里簡要介紹一下 BT融資形式,所謂BT,是指政府在項目建成后從民營機構(或任何國營/民營/外商法人機構)中購回項目(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與政府投資建造項目不同的是,政府用于購回項目的資金往往是事后支付(可通過財政撥款,但更多的是通過運營項目來支付);民營機構是投資者或項目法人,必須出一定的資本金,用于建設項目的其他資金可以由民營機構自己出,但更多的是以期望的政府支付款(如可兌信用證)來獲取銀行的有限追索權貸款。BT項目中,投資者僅獲得項目的建設權,而項目的經營權則屬于政府, BT融資形式適用于各類基礎設施項目,特別是出于安全考慮的必須由政府直接運營的項目。對銀行和承包商而言,BT項目的風險可能比基本的BOT項目大。
如果承包商不是投資者,其建設資金不是從銀行借的有限追索權貸款,或政府用于購回項目的資金完全沒有基于項目的運營收入,此種情況實際上應稱作“承包商墊資承包”或“政府延期付款”,屬于異化,已經超出狹義項目融資的原有含義范疇,在我國已被禁止。因為它主要只是解決了政府當時缺錢建設基礎設施的燃眉之急,并沒有實現(xiàn)狹義項目融資所強調的有限追索、提高效率(降低價格)、公平分擔風險等。
(二)PPP方式
PPP (Public - Private – Partnership,公私合作或公私合伙)融資方式最早出現(xiàn)于20世紀90年代,是指政府與民營機構(或任何國營/民營/外商法人機構)簽訂長期合作協(xié)議,授權民營機構代替政府建設、運營或管理基礎設施(如道路、橋梁、電廠、水廠等)或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如醫(yī)院、學校、監(jiān)獄、警崗等),并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從廣義上來講,PPP可以分為三大類,分別包括傳統(tǒng)承包項目、開發(fā)經營項目和合作開發(fā)項目。傳統(tǒng)承包項目中,民營機構只負責部分分包工作,其他大部分工作由政府負責;開發(fā)經營項目中,民營機構在合同期內負責項目的建設及運營,合同期滿后將項目移交給政府;合作開發(fā)項目中,私營部門參與項目的融資,與政府共同分享項目的經營收入。PPP融資方式強調政府與民營機構間的長期合作關系,也正因為民營機構參與到項目的建設過程中,為保證自身利益,項目建設過程中會積極選取最佳方式提供公共服務,使得服務質量得到提升。PPP強調的是優(yōu)勢的互補、風險的分擔和利益的共享。
PPP與BOT在本質上區(qū)別不大,都是通過項目的期望收益進行融資,對民營機構的補償都是通過授權民營機構在規(guī)定的特許期內向項目的使用者收取費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經營和維護等成本,并獲得合理的回報(即建成項目投入使用后所產生的現(xiàn)金流量成為支付經營成本、償還貸款和提供投資回報等的唯一來源),特許期滿后項目將移交回政府(也有不移交的,如BOO)。
當然,PPP與BOT在細節(jié)上也有一些差異。例如在PPP項目中,民營機構做不了的或不愿做的,需要由政府來做;其余全由民營機構來做,政府只起監(jiān)管作用。而在BOT項目中,絕大多數(shù)工作由民營機構來做,政府則提供支持和擔保。但無論PPP或BOT方式,都要合理分擔項目風險,從而提高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效率,這是PPP或BOT的最重要目標。此外,PPP的含義更為廣泛,反映更為廣義的公私合伙/合作關系,除了基礎設施和自然資源開發(fā),還可包括公共服務設施和國營機構的私有化等,因此,近年來國際上越來越多采用PPP這個詞,有取代BOT的趨勢。
PPP方式與BOT方式在各方責任方面有著較為明顯的不同,總的來說,BOT項目中政府與民營企業(yè)缺乏恰當?shù)膮f(xié)調機制,導致雙方自身目標不同,出現(xiàn)利益沖突,而PPP融資方式中政府與民營部門的關系更加緊密。
(三)TOT方式
TOT (Transfer - Operate - Transfer,移交—運營—移交),是從BOT方式演變而來的一種新型方式,具體是指用民營資金購買某個項目資產(一般是公益性資產)的經營權,購買者在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該資產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后,再將項目無償移交給原產權所有人(一般為政府或國有企業(yè))。TOT特別受投資者青睞,在發(fā)展中國家得到越來越多的應用,該模式為政府需要建設大型項目而又資金不足時提供了解決的途徑,還為各類資本投資于基礎設施開辟了新的渠道。
1.TOT的運作程序
TOT的運作程序相對比較簡單,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制定TOT方案并報批。轉讓方須先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編制TOT項目建議書,征求行業(yè)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國有企業(yè)或國有基礎設施管理人只有獲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或授權才能實施TOT方式。
(2)項目發(fā)起人(同時又是投產項目的所有者)設立SPC或SPV (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或Special Purpose Vehicle,翻譯為特殊目的公司或特殊目的機構),發(fā)起人把完工項目的所有權和新建項目的所有權均轉讓給SPC或SPV,以確保有專門機構對兩個項目的管理、轉讓、建造負有全權,并對出現(xiàn)的問題加以協(xié)調。SPC或SPV通常是政府設立或政府參與設立的具有特許權的機構。
(3) TOT項目招標。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進行招標的項目,須采用招標方式選擇 TOT項目的受讓方,其程序與BOT方式大體相同,包括招標準備、資格預審、準備招標文件、評標等步驟。
(4) SPV與投資者洽談以達成轉讓投產運行項目在未來一定期限內全部或部分經營權的協(xié)議,并取得資金。
(5)轉讓方利用獲得的資金建設新項目。
(6)新項目投入使用。
(7)轉讓項目經營期滿后,收回轉讓的項目。轉讓期滿,資產應在無債務、未設定擔保、設施狀況完好的情況下移交給原轉讓方。
2.TOT方式的特點
與BOT相比,TOT主要有下列特點:
(1)從項目融資的角度看,TOT是通過轉讓已建成項目的產權和經營權來融資的,而BOT是政府給予投資者特許經營權的許諾后,由投資者融資新建項目,即TOT是通過已建成項目為其他新項目進行融資,BOT則是為籌建中的項目進行融資。
(2)從具體運作過程看,TOT由于避開了建造過程中所包含的大量風險和矛盾(如建設成本超支、延期、停建、無法正常運營等),并且只涉及轉讓經營權,不存在產權、股權等問題,在項目融資談判過程中比較容易使雙方意愿達成一致,并且不會威脅國內基礎設施的控制權與國家安全。
(3)從東道國政府的角度看,通過TOT吸引國外或民間投資者購買現(xiàn)有的資產,將從兩個方面進一步緩解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的壓力:通過經營權的轉讓,得到一部分外資或民營資本,可用于償還因為基礎設施建設而承擔的債務,也可作為當前迫切需要建設而又難以吸引外資或民營資本的項目;轉讓經營權后,可大量減少基礎設施運營的財政補貼支出。
(4)從投資者的角度看,TOT方式既可回避建設中的超支、停建或者建成后不能正常運營、現(xiàn)金流量不足以償還債務等風險,又能盡快取得收益。采用BOT方式,投資者先要投入資金建設,并要設計合理的信用保證結構,花費時間很長,承擔風險大;采用 TOT,投資者購買的是正在運營的資產和對資產的經營權,資產收益具有確定性,也不需要太復雜的信用保證結構。
(四)ABS方式
ABS (Asset - Backed Securitization,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80年代首先在美國興起的一種新型的資產變現(xiàn)方式,它將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wěn)定的現(xiàn)金流量的資產歸集起來,通過一定的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過程。
1.ABS融資方式的運作過程
ABS融資方式的運作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組建特殊目的機構SPV。該機構可以是一個信托機構,如信托投資公司、信用擔保公司、投資保險公司或其他獨立法人,該機構應能夠獲得國際權威資信評估機構較高級別的f言用等級(AAA或AA級),由于SPV是進行ABS融資的載體,成功組建SPV是ABS能夠成功運作的基本條件和關鍵因素。
(2) SPV與項目結合。即SPV尋找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象。一般來說,投資項目所依附的資產只要在未來一定時期內能帶來現(xiàn)金收入,就可以進行ABS融資。擁有這種未來現(xiàn)金流量所有權的企業(yè)(項目公司)成為原始權益人。這些未來現(xiàn)金流量所代表的資產,是ABS融資方式的物質基礎。在進行ABS融資時,一般應選擇未來現(xiàn)金流量穩(wěn)定、可靠,風險較小的項目資產。而SPV與這些項目的結合,就是以合同、協(xié)議等方式將原始權益人所擁有的項目資產的未來現(xiàn)金收入的權利轉讓給SPV,轉讓的目的在于將原始權益人本身的風險割斷。這樣SPV進行ABS方式融資時,其融資風險僅與項目資產未來現(xiàn)金收入有關,而與建設項目的原始權益人本身的風險無關。
(3)進行信用增級。利用信用增級手段使該組資產獲得預期的信用等級。為此,就要調整項目資產現(xiàn)有的財務結構,使項目融資債券達到投資級水平,達到SPV關于承包 ABS債券的條件要求。SPV通過提供專業(yè)化的信用擔保進行信用升級,之后委托資信評估機構進行信用評級,確定ABS債券的資信等級。
(4) SPV發(fā)行債券。SPV直接在資本市場上發(fā)行債券募集資金,或者經過SPV通過信用擔保,由其他機構組織債券發(fā)行,并將通過發(fā)行債券籌集的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5) SPV償債。由于項目原始收益人已將項目資產的未來現(xiàn)金收入權利讓渡給SPV,因此,SPV就能利用項目資產的現(xiàn)金流入量,清償其在國際高等級投資證券市場上所發(fā)行債券的本息。
2.BOT方式與ABS方式的比較
具體而言,ABS與BOT融資方式在項目所有權、運營權歸屬、適用范圍、對項目所在國的影響、融資方式、風險分散度、融資成本等方面都有不同之處。
(1)項目所有權、運營權歸屬。BOT融資方式中,項目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在特許經營期內是屬于項目公司的,在特許期經營結束之后,所有權及與經營權將會移交給政府}在ABS融資方式中,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項目的所有權在債券存續(xù)期內由原始權益人轉至 SPV,而經營權與決策權仍屬于原始權益人,債券到期后,利用項目所產生的收益還本付息并支付各類費用之后,項目的所有權重新回到原始權益人手中。
(2)適用范圍。對于關系國家經濟命脈或包括國防項目在內的敏感項目,采用BOT融資方式是不可行的,容易引起政治、社會、經濟等各方面的問題;在ABS融資方式中,雖在債券存續(xù)期內資產的所有權歸SPV所有,但是資產的運營與決策權仍然歸屬原始權益人,SPV不參與運營,不必擔心外商或私營機構控制,因此應用更加廣泛。
(3)資金來源。BOT與ABS融資方式的資金來源主要都是民間資本,可以是國內資金,也可以是外資,如項目發(fā)起人自有資金、銀行貸款等;但ABS方式強調通過證券市場發(fā)行債券這一方式籌集資金,這是ABS方式與其他項目融資方式一個較大的區(qū)別。 (4)對項目所在國的影響。BOT會給東道國帶來一定負面效應,如掠奪性經營、國家稅收流失及國家承擔價格、外匯等多種風險,ABS則較少出現(xiàn)上述問題。
(5)風險分散度。BOT風險主要由政府、投資者/經營者、貸款機構承擔;ABS則由眾多的投資者承擔,而且債券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轉讓,變現(xiàn)能力強。
(6)融資成本。BOT過程復雜、牽涉面廣、融資成本因中間環(huán)節(jié)多而增加;ABS則只涉及原始權益人、SPV、證券承銷商和投資者,無需政府的許可、授權、擔保等,過程簡單,降低了融資成本。
(五)PFI方式
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私人主動融資)是指由私營企業(yè)進行項目的建設與運營,從政府方或接受服務方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在運營期結束時,私營企業(yè)應將所運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政府。PFI融資方式具有使用領域廣泛、緩解政府資金壓力、提高建設效率等特點。利用這種融資方式,可以彌補財政預算的不足、有效轉移政府財政風險、提高公共項目的投資效率、增加私營部門的投資機會。
PFI是一種強調私營企業(yè)在融資中主動性與主導性的融資方式,在這種方式下,政府以不同于傳統(tǒng)的由其自身負責提供公共項目產出的方式,而是采取促進私營企業(yè)有機會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物品的生產和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全新的公共項目產出方式。通過PFI方式,政府與私營企業(yè)進行合作,由私營企業(yè)承擔部分政府公共物品的生產或提供公共服務,政府購買私營企業(yè)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或給予私營企業(yè)以收費特許權,或政府與私營企業(yè)以合伙方式共同營運等方式來實現(xiàn)政府公共物品產出中的資源配置最優(yōu)化、效率和產出的最大化。
1.FFI的典型模式
PFI模式最早出現(xiàn)在英國,在英國的實踐中,通常有三種典型模式,即經濟上自立的項目、向公共部門出售服務的項目與合資經營項目。
1)在經濟上自立的項目。以這種方式實施的PFI項目,私營企業(yè)提供服務時,政府不向其提供財政的支持,但是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私營企業(yè)通過項目的服務向最終使用者收費,來回收成本和實現(xiàn)利潤。其中,公共部門不承擔項目建設和運營的費用,但是私營企業(yè)可以在政府的特許下,通過適當調整對使用者的收費來補償成本的增加。在這種模式下,公共部門對項目的作用是有限的,也許僅僅是承擔項目最初的計劃或按照法定程序幫助項目公司開展前期工作和按照法律進行管理。
(2)向公共部門出售服務的項目。這種項目的特點在于,私營企業(yè)提供項目服務所產生的成本,完全或主要通過私營企業(yè)服務提供者向公共部門收費來補償,這樣的項目主要包括私人融資興建的監(jiān)獄、醫(yī)院和交通線路等。
(3)合資經營項目。這種形式的項目中,公共部門與私營企業(yè)共同出資、分擔成本和共享收益。但是,為了使項目成為一個真正的PFI項目,項目的控制權必須是由私營企業(yè)來掌握,公共部門只是一個合伙人的角色。
2.PFI的優(yōu)點
PFI與私有化不同,公共部門要么作為服務的主要購買者,要么充當實施項目的基本的法定授權控制者,這是政府部門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同時,與買斷經營也有所不同,買斷經營方式中的私營企業(yè)受政府的制約較小,是比較完全的市場行為,私營企業(yè)既是資本財產的所有者又是服務的提供者。PFI方式的核心旨在增加包括私營企業(yè)參與的公共服務或者是公共服務的產出大眾化。
PFI在本質上是一個設計、建設、融資和運營模式,政府與私營企業(yè)是一種合作關系,對PFI項目服務的購買是由有采購特權的政府與私營企業(yè)簽訂的。
PFI模式的主要優(yōu)點表現(xiàn)在;
(1) PFI有非常廣泛的適用范圍,不僅包括基礎設施項目,在學校、醫(yī)院、監(jiān)獄等公共項目上也有廣泛的應用。
(2)推行PFI方式,能夠廣泛吸引經濟領域的私營企業(yè)或非官方投資者,參與公共物品的產出,這不僅大大地緩解了政府公共項目建設的資金壓力,同時也提高了政府公共物品的產出水平。
(3)吸引私營企業(yè)的知識、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公共項目的效率和降低產出成本,使社會資源配置更加合理化,同時也使政府擺脫了受到長期困擾的政府項目低效率的壓力,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和財力用于社會發(fā)展更加急需的項目建設。
(4) PFI方式是政府公共項目投融資和建設管理方式的重要的制度創(chuàng)新,這也是PFI方式的最大的優(yōu)勢。在英國的實踐中,被認為是政府獲得高質量、高效率的公共設施的重要工具,已經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3.PFI方式與BOT方式的比較
PFI與BOT方式在本質上沒有太大區(qū)別,但在一些細節(jié)上仍存在不同,主要表現(xiàn)在適用領域、合同類型、承擔風險、合同期滿處理方式等方面。
(1)適用領域。BOT方式主要用于基礎設施或市政設施,如機場、港口、電廠、公路、自來水廠等,以及自然資源開發(fā)項目。PFI方式的應用面更廣,除上述項目之外,一些非營利性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如學校、醫(yī)院、監(jiān)獄等)同樣可以采用PFI融資方式。
(2)合同類型。兩種融資方式中,政府與私營部門簽署的合同類型不盡相同,BOT項目的合同類型是特許經營合同,而PFI項目中簽署的是服務合同,PFI項目的合同中一般會對設施的管理、維護提出特殊要求。
(3)承擔風險。BOT項目中,私營企業(yè)不參與項目設計,因此設計風險由政府承擔,而PFI項目由于私營企業(yè)參與項目設計,需要其承擔設計風險。
(4)合同期滿處理方式。BOT項目在合同中一般會規(guī)定特許經營期滿后,項目必須無償交給政府管理及運營,而PFI項目的服務合同中往往規(guī)定,如果私營企業(yè)通過正常經營未達到合同規(guī)定的收益,可以繼續(xù)保持運營權。
工程項目融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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