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融風險金融風險的作用
什么是金融風險金融風險的作用
金融風險指的是與金融有關的風險,如金融市場風險、金融產品風險、金融機構風險等。那么你對金融風險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金融風險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金融風險的特征
(1)不確定性:影響金融風險的因素難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關性:金融機構所經營的商品—貨幣的特殊性決定了金融機構同經濟和社會是緊密相關的。
(3)高杠桿性:金融企業(yè)負債率偏高,財務杠桿大,導致負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創(chuàng)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隨高度金融風險。
(4)傳染性:金融機構承擔著中介機構的職能,割裂了原始借貸的對應關系。處于這一中介網絡的任何一方出現風險,都有可能對其他方面產生影響,甚至發(fā)生行業(yè)的、區(qū)域的金融風險,導致金融危機。
金融風險的表現
何謂金融風險?金融風險是一定量金融資產在未來時期內預期收入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對于金融經營,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我們要做的,就是學好如何去控制風險,規(guī)制金融風險隱患。
金融風險可以分為市場風險、制度風險、機構風險等等,但在我國最大的風險來自于傳統(tǒng)體制的影響以及監(jiān)管失效導致的違規(guī)。由于長期以來積累的體制性、機制性因素,包括受傳統(tǒng)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yè)建設資金過分依賴銀行貸款,銀行信貸資金財政化;再加上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不善,造成龐大的不良債權,導致金融資產質量不高。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不規(guī)范的經營擾亂了正常的秩序,一直存在大量違法違規(guī)現象,一些證券機構和企業(yè)(包括上市公司)與少數銀行機構串通,牟取暴利,將股市的投機風險引入銀行體系;一些企業(yè)和金融機構逃避國家監(jiān)管,違規(guī)進行境外期貨交易,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上市公司不規(guī)范,甚至成為扶貧圈錢的手段。
加入WTO后,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完全開放的條件下,資本的自由流動將給我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監(jiān)管帶來更多難題。
金融風險的作用
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就要加強金融監(jiān)管,將金融活動納入規(guī)范化、法治化軌道。而信息披露則是金融監(jiān)管的主導性制度安排。
1、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理論基礎
信息披露也可以稱“信息公開”,在資本市場的公開原則下,是指金融機構及上市公司等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將與其經營有關的重大信息予以公開的一種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受到各國金融立法的重視,成為各國金融監(jiān)管的重要制度。從經濟學上來考慮,在信息化的時代,有效的信息披露能為經營者和購買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利于正確的投資決策的形成,有利于提高資本市場的效率,優(yōu)化金融資源配置,使價值規(guī)律在更大的范圍內充分發(fā)揮作用。而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信息披露制度能有力的防止由于信息不對稱、錯誤等導致的不平等現象,防止信息壟斷和信息優(yōu)勢導致的不公平。
2、金融機構風險內外控機制的有機結合點
前已述及,金融風險最大就是機構風險,所以,金融機構就要在國家有效監(jiān)管的前提下“練好內功”,完善內控機制。在我國,立法和執(zhí)法一直都重視國家監(jiān)管,而對金融機構的行業(yè)自律和內控機制的完善沒有足夠的重視。這種內控和外控的不平衡消弱了外控監(jiān)管的效果,無益于金融整體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設立和完善,再加上監(jiān)管對信息披露的制約,就有利于將國家金融監(jiān)管的外控機制轉化為金融機構的內控動力。國家監(jiān)管對信息披露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的要求,就勢必會給金融機構經營造成壓力,使其增強透明度,金融機構的經營都處在大眾的視線內,經營不善導致公眾對其信心的喪失,他們就會努力完善內控機制,避免違規(guī)操作,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態(tài)。
金融風險的缺陷克服
中國法律對信息披露制度的最明確規(guī)定體現在《證券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也即說明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信息披露主要是針對資本的聚集者上市公司,而沒有對資本市場上作為重要主體和中介的金融機構作信息披露的要求。至于上市的金融機構也要作信息披露,那只是依據《證券法》并因為它們是“上市公司”的緣故,而非因為它們是金融機構。就是在這一點上,好像做的也不夠,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完整、不及時的現象時常存在,國家監(jiān)管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而且,對于上市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在會計準則方面也沒有做好。
從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對象上來理解,在實踐中,廣義的信息披露的結構應當是綜合性的(我國《證券法》規(guī)定的信息披露是狹義的)。信息披露分為對公眾的、對行業(yè)內的和對監(jiān)管者及主管部門的,在我國的現實情況是,金融機構的經營對監(jiān)管者或主管部門是完全的信息披露,而對公眾及行業(yè)內的披露的沒有或很少的。這導致了我國金融機構經營透明度差,也就無外在的信用壓力,而致其經營風險增大。
鑒于以上我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缺陷或說根本不足,許多學者主張從立法上完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制度。金融機構的經營應當向公眾公開其信息以引導合理的和理性的金融消費;加強對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監(jiān)管,并建立信息披露責任制度,對在信息披露中起重要作用的會計、律師等中介組織也要加強監(jiān)管,強調其責任,以提高其評估文件的質量,保證信息真實等等。
看過“金融風險的作用”的人還看了:
2.有關金融風險論文
4.金融風險的論文
5.金融風險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