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法人代表_法律風險
什么是公司法人代表_法律風險
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那么你對公司法人代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公司法人代表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什么是公司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系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范疇。但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并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 民法通則)第43條)。并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 第50條)
公司法人代表任職資格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
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企業(yè)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企業(yè)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yè)知識;
四、從事企業(yè)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yè)章程的規(guī)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文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擔任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二、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yè)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四、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五、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干部和軍隊在職現役軍人;
六、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不能擔任企業(yè)領導職務的。 申請登記時,企業(yè)和主管部門應如實向登記主管機關報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情況。 對于不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在申請登記時向登記主管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民事責任
一、法定代表人不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yè)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民法通則》43條: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后,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的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民法通則》49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民通意見6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yè)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yè)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民通意見62.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準,另行制作民事制裁決定書。被制裁人對決定不服的,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決定暫不執(zhí)行。
民通意見63.對法定代表人直接處以罰款的數額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注意的問題
典型案例:李某系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是該公司的總經理,公司的大小事務平時都由李某決定,并以其個人名義簽字為準。2003年7月,李某與大連某商貿公司的老總商定簽訂設備轉讓合同,在正式簽訂合同的時候,李某以自己的名義與該商貿公司約定:甲公司向商貿公司轉讓機器設備兩臺,總價款為50萬元,合同簽訂后,由商貿公司付款25萬元,其余款項一年內付清。2004年7月,商貿公司的付款期已到,但遲遲不付款,甲公司在追索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商貿公司還款。而商貿公司卻稱:該設備轉讓合同是李某以個人名義所從事的行為,并未說明是代表公司,而且合同也未加蓋公司印章,故轉讓合同無效。
律師點評:李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義所從事的行為,當然代表公司,該行為的后果應當由公司承擔,但問題是李某以個人名義所為,實質上是為公司訂立的合同,此時如何判斷該行為的性質?本案中,通過李某與商貿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履行主體可以判斷出,該合同真正的主體是甲公司。李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表行為,行為后果由公司承擔。因此,商貿公司的辯護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律師提示:《公司法》第13條規(guī)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實踐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的問題有:
一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盡管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方式進行規(guī)定,但是這種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公司股東只能是在董事長(不設董事會的,則為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之間作出選擇,而且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個確定的自然人擔任,公司章程不得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經理班子集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二是法定代表人的登記問題。按照《公司法》第13條的規(guī)定,由于登記所具有的公示效力,因而在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的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交易相對人依據其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即使已經變更,其行為的效力仍然歸屬于公司,公司不得借此拒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需對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構成表見代表時的情形予以注意,所謂表見代表即是: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或者被撤銷職權后,授權文件沒有收回,第三人以授權文件的記載與法定代表人從事的交易行為是有效的。因此對公司利益造成的損失由法定代表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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